「師資培育」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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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
  2.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4條 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前項課程基準,應符…
  3.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
  4.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6條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
  5.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7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中等學校、國民…
  6.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8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
  7.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8-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前項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
  8.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0條 …或證明者,始得參加。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
  9.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1條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
  10.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4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提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其相關文化課程。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
  11.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6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
  12.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13.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8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14.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9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15.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20條 …兒園教師進修: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並…
  16.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23條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一、繼續擔任教職,並修畢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專案辦理之教育專業課程。二、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
  17.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24條 …並繼續任職者,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
  18. 行政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0. 行政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其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修習、教師資格考試之實施方式與內容及教育實習之修習,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類科其他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已取得本法第七條國民小學類科合格…
  22. 行政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先行畢業。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前二項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
  23. 行政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修,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並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辦理。
  2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積極推動多元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提供教師專業發展之必要支持及協助,並採取下列措施: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一)整合所屬機關(構)、單位之教師專業發展資…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8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者,其遴選聘任程序,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10條 …八十以上,其餘學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二、私立學校:偏鄉學校或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百分之七十以上,其餘學校或群科百分之八十以上。前項所定偏鄉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一、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
  2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5條 …二)各該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學校代表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師資培育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三)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或直轄市、縣…
  29.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4條 …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
  30.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9條 …學法、私立學校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主管機關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實驗規範應報中央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