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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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原管理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管理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合作帳戶之銷戶,原合作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管理帳戶。專…
  2.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1條 …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餘額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三、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已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將支付款項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四、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運…
  3.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5條 專用存款帳戶銀行如發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事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專用存款帳戶銀行受理警示帳戶通報時,應盡注意及查證之義務,如查證後發現該被通報帳戶屬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應立即通知該專營電子…
  4.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6條 …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其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與…
  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三、營業收入:指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手續費收入及依本條例第…
  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0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營業執照載明之;其業務項目涉及跨境者,應一併載明。
  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自取得許可後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四、股東名冊。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
  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使用者之儲值款項及辦理每一使用者國內外小額匯兌之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交易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存入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並確實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前項金融機構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所儲存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予管理,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其…
  1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使用者事先約定或即時同意之支付指示,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除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外,不得有遲延支付之行為或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支付、匯款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1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應…
  1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儲值款項扣除應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每季查核前項辦理情形,並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
  1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支付款項,不得動用或指示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動用。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依使用者支付指示移轉支付款項。二、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應撥付予特約機構之款項。三、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為支付款項之運用及其所生孳…
  1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我國境內業務,其與特約機構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應以新臺幣為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跨境業務、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業務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行為,其與境內使用者及特約機構間之支付款…
  1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4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支付款項總餘額與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予以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支付款項總餘額與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不符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之限制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增資或…
  1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並留存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前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
  1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使用者儲值卡之卡號、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及幣別等必要交易紀錄;未完成之交易,亦同。前項必要交易紀錄,於停止或完成交易後,至少應保存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一項…
  1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該機構與相關人員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免除及違反申報規定之處罰,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辦理。
  2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許可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2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2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2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維持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符合一定水準之資訊系統,其辦理業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由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
  2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4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2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2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與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
  2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7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決議。二、廢止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三、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