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37 頁-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條 鍋爐、汽輪機、氣渦輪機、內燃機、燃料電池設備及其附屬壓力容器與壓力管件所用材料,於最高設計溫度下,應具有化學安全特性及機械強度。燃料電池設備通過可燃性氣體部分之材料,應為耐火材質並具備耐腐蝕性。但維持氣密之密封構件及熱交…
-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條 鍋爐、汽輪機、氣渦輪機、內燃機、燃料電池設備及其附屬管路容器設備於可能發生過壓處,應設置洩壓安全閥或安全裝置,確保設備運轉於設計壓力範圍。
-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3條 …備及附屬設備。十、比壓器、比流器設備及附屬設備。十一、電力電容器、電抗器及附屬設備。十二、蓄電池組及附屬設備。十三、保護電驛設備及附屬設備。十四、架空線路及附屬設備。十五、地下電纜及附屬設備。十六、通訊設備及附屬設備。十…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25條 裝載危險品之罐車或將裝有危險品之容器裝載於車輛時,應確認危險品無洩漏之虞。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壓力容器,分為下列二種: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一)接受外來之蒸汽或其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二)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其他反應而…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5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壓力容器,指第一種壓力容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內容積在零點二立方公尺以下。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6條 本規則所稱最高使用壓力,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第二種壓力容器在指定溫度下,其構造上最高容許使用之壓力或水頭壓力。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3條 …體燃料或氣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二公尺以上。但鍋爐與燃料或燃料容器之間,設有適當防火障壁或其他同等防火效能者,其距離得縮減之。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3條 …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四、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五、置監視人員隨時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危害防止、通報、緊急應變及搶救等必要措施。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6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該容器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前項操作人員,應經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壓力容器操作技能檢定合格。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7條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指派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及相當專業知識經驗者,擔任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前項業務執行紀錄及…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8條 雇主應使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一、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動態。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三、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四、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五、檢點及調整自動控制裝置,以保…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9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初次使用、變更操作方法或變更內容物種類時,應事前將相關作業方法及操作必要注意事項告知操作勞工,使其遵循,並由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或指派專人指揮、監督該作業。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0條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一點零三…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1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壓力容器內部,從事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壓力容器適當冷卻。二、實施壓力容器內部之通風換氣。三、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2條 雇主對於小型壓力容器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四九六七小型壓力容器之規定。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3條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之壓力吹洩;第五條第三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4條 雇主對於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等事故,致其構造損傷、爐筒壓潰、胴體膨出等時,應迅即向檢查機構報告。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5條 鍋爐或壓力容器裝設於航空器、船舶、鐵公路交通工具者,應由交通主管機關依其相關規定管理。使用於核能設施之核子反應器壓力槽、壓水式反應槽之蒸汽發生器及調壓器者,由中央核能主管機關管理。國防軍事用途之鍋爐或壓力容器,由國防主管…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6條 下列鍋爐或壓力容器不適用本規則: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傳熱面積在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於陳列販售時,應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追溯碼。三、資訊公開方式。四、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使用標章及載…
-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3條 …用之標章。七、標示:指農產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八、認證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具有執行本法所定認證業務資格之機構或法人。九、認證:指經認證機構與機…
-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18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屬有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文字;屬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二、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
-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指每一販賣單位之容器或包裝。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原料名稱。三、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五、驗證機構名稱。…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13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原產地(國)為標示。二、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驗證機構名稱應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但已使用外國驗證機構標章為標示者,得免標示。
- 行政糧食管理法 第14條 市場銷售之包裝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下列項目:一、品名。二、品質規格。三、產地。四、淨重。五、碾製日期。六、保存期限。七、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市場銷售之散裝糧食,應以中文…
- 行政糧食管理法 第14-1條 …標示之項目及內容,與內容物不相同;或內容物攙偽假冒;或包裝、容器上之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二、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合銷售。
- 行政糧食標示辦法 第2條 …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二、標示:指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容器或散裝糧食之告示牌上,所記載之品名、說明文字、圖畫或記號。三、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指下列各目事項:(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二)品質規格:指內容物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