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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7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各欄,其登載之方法,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記明其日期暨事由,由承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簽名式或印鑑簿之登載,亦同。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8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簿冊及有關文件,應書寫明晰,不得潦草、挖補或塗改。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1條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交付於請求人之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應於其末端記載:「本謄本係依照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第某頁作成」字樣及作成年、月、日,由承辦登記人員簽名並蓋法院印。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2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3條 法院登記處應照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記載,另製副本一份,連同有關文件編卷歸檔。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1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為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及囑託登記。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2條 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所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如附式四,由地方法院自行印製使用,簿面及上下頁連綴騎縫處均蓋騎縫章。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3條 登記處應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附式五)記載下列事項,由登記人員簽名或蓋章:一、卷宗之年度、字號。二、夫妻財產制之種類。三、採共同財產制,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共同財產者,其財產管理權之約定。四、登記及其公告日期。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9條 …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為囑託登記時,應將囑託登記之文件及日期記載於夫妻財產契約登記簿。登記處為前項登記後,應將登記事項揭示於法院之公告處或網站。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40條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亦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6條 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