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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37條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
-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38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
- 行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保護機構之任務如下:一、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以下簡稱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二、協助傳銷商提起訴訟。三、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而對於傳銷商所應給付之金額及損害賠償。四、管理及運用保護基…
- 行政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第2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下稱事業)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應自行登入主管機關「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下稱本管理系統)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為之:一、本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二、事業因其他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無…
-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2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完成報備後二個月內,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合稱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並確實執行。
-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3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應考量下列事項:一、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並定期清查。三、依已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
-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4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應遵循下列事項:一、確認一般個人資料及本法第六條之特種個人資料之屬性,分別訂定管理程序。二、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以符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
-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5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二、人員管理措施。三、設備安全管理措施。四、傳銷商規範措施。
-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6-1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
-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6-2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本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告知傳銷商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
-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9條 第五條第四款之傳銷商規範措施,包括下列事項:一、傳銷商自多層次傳銷事業蒐集他人個人資料,其要件及程序。二、傳銷商為從事多層次傳銷經營業務,非自多層次傳銷事業蒐集之他人個人資料,相關蒐集、處理、利用行為之規範約束。
-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10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訂定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並留存相關紀錄: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
-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11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訂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應以電子文件方式傳送至本會備查,內容修訂時亦同。
-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12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參酌執行業務現況、技術發展及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或修訂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13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說明執行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