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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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1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2.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2條 …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並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從事專業工作,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於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
  3.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3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
  4.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4條 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其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
  5.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5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前項人員於受僱後,始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雇主應於許可永久居留之日為其…
  6.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6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與研究人員,及政府機關與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
  7.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7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依前項規定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
  8.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8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
  9.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9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
  10.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32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準用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11.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2條 …,指下列人才: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二、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12.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本人以外,以下併稱眷屬),因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
  13.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本人以外,以下併稱眷屬),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長期照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