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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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4 頁-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前項事業及其人員於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時,對於境外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1條 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者,應確實執行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本會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投資人相關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6條 …理人、銷售機構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境外基金交易,其申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8條 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擔任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境外基金機構應與其所委任之總代理人簽訂人員培訓計畫,其計畫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9條 …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三、具有即時取得境外基金機構投資及相關交易資訊之必要資訊傳輸設備。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信託業法第四十…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0條 …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一、擔任一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臺幣三千萬元。二、擔任二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三、擔任三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1條 總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就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並交付予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得免交付投資人。二、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之…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一、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經境外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限制其投資活動。二、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停業、營業移轉、併購、歇業、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將其前一營業日代理之境外基金名稱、經交易確認之申購、買回或轉換之總金額、單位數及其他本會所定之事項,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向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5條 總代理人如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或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與買回,違反法令、契約、逾越授權範圍或損害投資人權益之情事,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本會。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其董事…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總代理人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辦理之。辦理募集及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前項內部稽核人員,得由總代理人…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基準日,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總代理人終止代理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定之機構,擔任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辦理該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信託業或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為…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業務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信託業法第四…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1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2條 境外基金機構對總代理人之委任及總代理人對銷售機構之委任,均應以書面為之。依前項委任所簽訂之總代理契約及銷售契約,其應行記載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銷售機構得與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共同簽訂銷售契…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3條 境外基金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其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一、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不得超過本會所訂定之比率。二、境外基金不得投資於黃金、商品現貨及不動產。三、境外基金投資大陸…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4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該境外基金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二十億美元或等值…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5條 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其保管機構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前項保管機構無信用評等者,得以所屬集團公司之信用評等替代之。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6-1條 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本會得視證券市場管理需要,訂定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總額。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7條 境外基金除依第二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請(報)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報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一、符合第九條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資格條件證明文…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7-1條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應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報本會核准後,始得募集及銷售,並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五…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7-2條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認可符合一定條件者,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採申報生效制。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四十五個營業日生效。總代理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7-3條 總代理人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總代理人於停止申報生效通知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8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9條 總代理人首次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檢具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名單等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始得募集及銷售。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新臺幣掛牌者…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0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一、申請(報)事項有違反法令,致影響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二、該基金註冊國之法令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顯低於我國。三、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1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暫停該基金募集及銷售、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書件有虛偽不實。…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2條 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自向本會申請(報)後至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境外基金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六項各款情事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