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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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5條 水文技術組職掌如下:一、地面水、地下水觀測與近海水文計畫之研擬及督導。二、地面水、地下水與近海水文站網之建置及維護。三、地面水、地下水與近海水文資訊之收集、分析、利用及相關法令之訂定。四、水文研究分析及審查。五、地下水保…
  2. 行政礦業法 第9條 礦區之地面水平面積,以二公頃至二百五十公頃為限。但因礦牀之合理開發需要,經主管機關邀集地方政府、專家及學者共同勘查,認為必要時,得增加至三百公頃。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礦區面積,得依儲油氣地質構造,由主管機關核定,不受前項最大…
  3. 行政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施。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
  4.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人,指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前項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引取之水量直接供應公用事業或農田水利會時,該公用事業或農田水利會為繳費人。公用事業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報經中…
  5.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產製及儲存,並經本署完成檢核程序之地面水、地下水、近海水文及河川大斷面等電子資訊。
  6. 行政水利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7. 行政水利法 第15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8. 行政水利法 第42條 下列引取地面水或抽汲地下水之用水行為,免為水權登記:一、家用及牲畜飲料。二、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利用水資源。三、溫泉水源,家用每戶每日取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下。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9.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但水道內河床下非飽和層內之伏流水屬地面水。
  10.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發展農業。四、排水:指用人為方法排洩足以危害或可供回歸利用之地面水或地下水。五、洗鹹:指用人為方法引水沖洗或滲濾,以消除或減少土壤內所含酸鹼或鹽份。六、保土:指用人為方法合理利用土地,增進水源之涵養,防止土壤之沖蝕。七、…
  11.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管機關審核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所增闢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該水利建造物蓄水範圍內之平均入流量、實際蓄水容量及運轉操作下所核算之可供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
  12.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4-1條 主管機關審核川流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引水地點之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前項所稱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指引水地點之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
  13.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尚有剩餘水量,指地面水依據水文測驗結果,水源水量大於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不穩定可能水量。申請臨時使用權之水源,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水文測驗結果,其水源尚有剩餘水量時,得核發臨時使用權。申請水權之水…
  14.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水之再生水經營業者、淡化海水之海水淡化廠經營業者或其他得供應地面水、地下水或其他水源之單位。五、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基地內,規劃由供水單位供應、自行引取地面水及地下水等水源之年度總用水量,以年度平均日用水量計之。六、終…
  15.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2條 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其為工業用水或公共給水之公用事業,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其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16.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指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用途為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二、取水及用水均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簡易自來水。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六項所定…
  17.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之地面水,另有其他水質水量保護區地面水引入時,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徵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納入各該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其分配方式及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地方主管機關決定後公告之。
  18. 行政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之設施。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施。
  1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5條 …應有勞工安全進出作業場所之措施。五、應設置排水設備,隨時排除地面水及地下水。
  20. 行政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二、具有防止再生資源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必要時,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指示清洗及…
  21.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7條 …二、關於廢水、污水排放、管制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三、關於地面水、地下水、地盤下陷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四、關於海洋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監督或執行事項。五、關於污水放流海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六、關於其他水質…
  22.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6條 …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一、第一科:(一)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各類污染物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二)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二、第二科:(一)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
  23.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2條 …款未全量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就其未納入且排放於地面水體之廢(污)水,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全量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由其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排放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該…
  24. 行政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 第4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25. 行政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使用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使用再生資源之名稱。三、具有防止再使用再生資源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2條 …件包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及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貯留、稀釋之許可證(文件)(以下簡稱許可證(文件))。
  2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業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納管),且無排放於地面水體者,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程序分為設立階段及營運階段。各階段所指期間如下:一、設立階段:指辦理水措之規劃、設計,至水措計畫經審查核准之期間。二、營運階段:指…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1條 …廢(污)水處理設施或海洋放流管線設置完成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前。二、部分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後,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前。三、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簽訂後,委託處理前。四、貯留設施設置完成…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二)。二、附表一所列簡要對象。三、附表二所列應申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以下簡稱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者。前項核准之試車計畫書內容因調整,致與依前條檢附之申請表或文件內容不一致者,應於功能測試報告送核發機關審查時,檢附…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9條 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登記,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原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正本。二、聯接使用證明影本。三、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四、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