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3 頁
  1.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7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前二條之規定解任者,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之;備位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之。無備位國民法官可遞補國民法官缺額時,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之。
  2.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即告終了:一、宣示判決。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
  3.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9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4.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0條 …別規定者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方式、期間、範圍、處理及利用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
  5.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1條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6.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2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7.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5條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
  8.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6條 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9.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0條 …、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11.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6條 審判長於前條第一項之程序後,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下列事項:一、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四、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五、審判期…
  12.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7條 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
  13.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9條 …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前項之決定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14.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0條 …檢察官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調查證據程序前,應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經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整理之下列事項:一、待證事實。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
  15.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3條 …人、通譯,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經詰問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4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聲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前項文書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前二項情形,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5條 …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前項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以前項方式使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6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物,由聲請人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物,審判長應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前二項證物如係文書而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0條 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程序,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前項審判程序之更新,審判長應斟酌新任國民法官對於爭點、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理解程度,及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2條 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前項之評議,應由法官及國民法官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3條 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有關科…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5條 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前項之情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6條 …其意義。但科刑判決,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宣示判決,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判決經宣示後,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7條 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且應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9條 國民法官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93條 判決確定後,參與判決之國民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亦得聲請再審。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94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候選國民法官於未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預以不行使國民法官或備位…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95條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96條 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行使,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實行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97條 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處六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