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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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引水法 第35條 …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 行政引水法 第36條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3.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 …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4. 行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7條 …察機關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應依法妥善保存。告訴乃論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於未提出告訴或自訴前,司法警察機關應將證物送交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因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者外,於保管六個月後得將…
  5.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5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6. 行政電信法 第56-1條 …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 …第三項、第四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3條 …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6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2條 …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23條 …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
  15.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十四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毋庸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偵查少年刑事案件,認有前項情形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
  16.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0條 …無法補正或不遵限補正。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如屬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而於裁定前已滿二十一歲。三、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於未滿十四歲時有該項第一款之事件,裁定前少年已滿二…
  17. 行政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8條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
  18.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28條 …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告訴乃論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