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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91 頁- 行政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除書面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外,得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派員實地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時,應於七日前通知,並依指定日期前往辦理。
- 行政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完畢後,除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為不實記載情事外,應將查核結果及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合作社。前項改善事項,合作社應以書面答復;其改善結果並得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
- 行政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合作社決算報表之製作及記載。
- 行政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條 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 行政合作社法 第2條 合作社為法人。
- 行政合作社法 第2-1條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 行政合作社法 第3條 合作社得經營下列業務:一、生產: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一部或全部業務。二、運銷:經營產品運銷之業務。三、供給:提供生產所需原料、機具或資材之業務。四、利用:購置生產、製造及儲銷等設備,供生產上使用之業務。五、勞動:提…
- 行政合作社法 第3-1條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合作社經營之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前項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下列限制:一、政…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條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三、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條 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條 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1條 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一、宣導合作制度。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
- 行政合作社法 第8條 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9條 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於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及社員名冊,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應登記之事項如下:一、名稱。二、業務。三、責任。四、社址。五、理事、監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9-1條 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責任。三、社址。四、組織區域。五、經營業務種類。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七、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八、社員及準社員之權利及義務。九、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十、營…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0-1條 合作社設立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0-2條 合作社於必要時,得設立分社。但應於設立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1條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為合作社社員:一、有行為能力。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書面同意。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依章程規定申請為有限責任合作社準社員:一、六歲以上之無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二、限制行…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2條 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非營利者為限。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不得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4條 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依下列規定決定之: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5條 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8條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9條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20條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但社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納入破產財團或依法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不在此限。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
- 行政合作社法 第21條 有限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保證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前項期限內債權人提出異議時,合作社非將其債務清償,或提供相當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23條 合作社結餘,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與百分之十以下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
- 行政合作社法 第24條 合作社結餘,除依前條規定提撥外,其餘額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 行政合作社法 第25條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