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氣體」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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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50條 可燃性氣體低溫儲槽,應採取防止其內壓降低至較外壓為低時不致使該儲槽發生破裂之措施。
  2.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51條 以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為冷媒氣體之冷媒設備之承液器及液化氣體儲槽應裝設液面計(氧氣或惰性氣體之超低溫儲槽以外之儲槽,以採用圓型玻璃管以外之液面計為限。);該液面計如為玻璃管液面計者,應有防止該玻璃管不致遭受破損之措施。連…
  3.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52條 設置於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儲槽(不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配管(以輸出或接受該氣體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之連接部分。)除依次條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之閥類外,應設二具以上之閥;其一應置於該儲槽之近接處,該…
  4.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53條 設置於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等之液化氣體儲槽之配管,應於距離該儲槽外側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處所設置可操作之緊急遮斷裝置。但僅用於接受該液態氣體之配管者,得以逆止閥代替。前項配管,包括儲槽與配管間之連…
  5.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54條 可燃性氣體(氨及溴甲烷以外。)之高壓氣體設備或冷媒設備使用之電氣設備,應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6.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60條 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中,有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應設可探測該漏洩氣體,且自動發出警報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7.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62條 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儲槽或此等儲槽以外之儲槽而鄰近於可燃性氣體儲槽或處置可燃性物質之設備之四周及此等之支柱,應採取防止溫升之必要措施。
  8.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66條 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應採取可除卻該設備產生之靜電之措施。
  9.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67條 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製造設備,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必要之消防設備。
  10.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70條 …毫克。三、下列氣體不得予以壓縮︰(一)乙炔、乙烯及氫氣以外之可燃性氣體中,含氧容量佔全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二)乙炔、乙烯或氫氣中之含氧容量佔全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三)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之容量之合計佔全容量之…
  11.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75條 …負責人,且應於該作業負責人監督下依作業計畫實施作業。二、從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氣體設備之修理等相關作業時,應於事前以不易與其內部氣體反應之氣體或液體置換其內部原有之氣體。三、從事修理等相關作業而認有必要使勞工進…
  12.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79條 …標示,且於外面明顯處所設置警戒標示。二、以絕熱材料被覆以外之可燃性氣體或氧氣灌氣容器等之容器放置場,應使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構築輕質屋頂。三、可燃性氣體之容器放置場,應使儲存之氣體漏洩時不致滯留之構造。四、二氧化硫、氨、…
  13.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91條 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製造設備,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滅火設備。
  14.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92條 …備灌裝高壓氣體時,應採防止該設備之原動機產生之火花。四、使用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製造設備灌注高壓氣體於儲槽時,應於事前確認該製造設備之配管與該儲槽配管間之連接部位無虞高壓氣體漏洩,且於灌注後,將留存於配管內之剩餘…
  15.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99條 …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使用空氣時,應於事前排除冷媒設備中之可燃性氣體後實施者為限。)後,不得供製造作業使用。(二)除前款規定外,並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16.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01條 …製造設施除依有關製造設施標準規定外,對左列氣體不得製造。一、可燃性氣體(除乙炔、乙烯及氫氣外。)中,含氧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二、乙炔、乙烯或氫氣中之含氧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三、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
  17.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13條 以儲槽儲存高壓氣體時,應依左列規定︰一、儲存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儲槽,應設置於通風良好場所。二、儲槽四周二公尺以內不得有煙火或放置危險物質。三、液化氣體之儲存不得超過該液化氣體之容量於常用溫度下該槽內容積之百分之九十。…
  18.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16條 以容器儲存高壓氣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儲存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容器,應放置在通風良好之場所。二、儲存氰化氫之容器,應每日檢點一次以上。三、氰化氫之儲存,應自灌裝於容器之日起算,不得超過六十日。但純度在百分之九十八…
  19.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32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容器,其容器內存液化可燃性氣體、液化毒性氣體或液化氧氣者,不得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破損之材料製造之液面計。
  20.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55條 設置可燃性氣體消費設備之廠房,應具氣體自該設備漏洩時不致滯留之構造。
  21.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62條 可燃性氣體低溫儲槽,應有防止其內壓降低至較外壓為低時不致使該儲槽發生破裂之設施。
  22.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66條 可燃性氣體之消費設備,應採取可除卻該設備產生之靜電之措施。
  23.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79條 操作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氧氣(以下簡稱可燃性氣體等。)之灌氣容器等之閥,準用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24.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81條 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消費,應在通風良好之場所為之,且應保持其容器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25.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84條 距可燃性氣體或氧氣之消費設備五公尺以內,應嚴禁煙火(該設備內所使用者除外。),且不得放置危險性物質。
  26.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86條 可燃性氣體等應於消費後嚴閉其閥,並採取防止容器翻倒及損傷其閥之措施。
  27.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89條 可燃性氣體等之消費,除依第一百七十九條至前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28.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0條 可燃性氣體等不得併同容器廢棄。
  29.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1條 可燃性氣體之廢棄,不得近接於煙火之處置場所或放置有危險性物質之場所及其附近場所為之;排放於大氣中時,應於通風良好之場所緩緩排放。
  30.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3條 連續廢棄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時,應檢測各該氣體之滯留濃度,並採取適當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