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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0條 遊艇、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助手之體格檢查(如附表一),應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執業之診所或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等辦理。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體格檢查(如附表二、附表三),應由中央…
  2.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1條 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一、公私立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駕駛、漁撈、漁航技術、漁業、輪機等科系畢業。二、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一年以上…
  3.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2條 …執照:一、申請換發二等遊艇駕駛執照之資格者:(一)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滿一年。(二)曾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三)曾領有漁船二等船副以上執業證書。(四)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五)曾任海…
  4.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3條 …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應由持有二等遊艇駕駛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人,在船指導監護學習駕駛。前項學習駕駛自用動力小船,應在當地水域管理機關指定之水域及時間內學習駕駛。學習駕駛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應遵守水域航行…
  5.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4條 …民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正本,驗後發還。四、體格檢查證明書。五、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同意指派指導人之同意書、訓練用船及其駕照資料。申領二等遊艇駕駛學習證,除應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自主學習計畫書。自用動力小…
  6.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5條 申請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依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籌設。申請籌設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擬具營運計畫書及其附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會勘合格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籌設。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
  7.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6條 …內水(與沿岸、近海)航行、海上艘救等三項。二、二等遊艇駕駛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課程:(一)學科: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二)實作: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
  8.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7條 …(一)公私立學校航海、輪機相關科系教師。(二)曾任我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班二年以上教師。(三)具一等船副以上海勤資歷一年以上。(四)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航海人員測驗合格,且曾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二、一等遊艇駕駛…
  9.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9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完成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後,始得對外招生:一、申請書。二、訓練機構組織名冊。三、訓練機構組織章程。四、招生簡章。五、作業須知。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10.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0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開班五日前,將載明預計開班之日期及課程、教材、師資、設備、訓練水域管理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使用場地、含成本分析之收費基準之計畫報航政機關備查後,始得開班訓練。前項使用之…
  11.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0-1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開班後七日內,將下列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屆期未送備查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停止其辦理開班三個月:一、學科訓練期間訓練場地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為學員投保之傷害保險。二、實作訓…
  12.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1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因不可歸責之特殊情形而未能於六個月內籌設完成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准予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13.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2條 本規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理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得繼續辦理動力小船駕駛訓練。
  14.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3條 經核准設立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航政機關除不定期派員前往了解訓練情形外,並依據其提報之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
  15.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4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結訓學員參加駕駛執照測驗輔導措施、測驗辦理情形及研究發展等。
  16.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5條 依據前條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年度評鑑不合格者,限期改善並報請複評,經二次複評不合格者,廢止其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訓練之資格。前項限期改善至複評通過前,不得招生訓練。
  17.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6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實作測驗之船艇規格如下:一、自用動力小船之全長五公尺以上。二、遊艇與營業用動力小船之全長十公尺以上。前項測驗用船艇得由參加測驗者自備。
  18.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7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作測驗,各科成績滿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
  19.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8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範圍:一、筆試測驗: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二、實作測驗: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等七項。
  20.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9條 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其筆試或實作測驗有一項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申請補測不及格之項目。申請前項補測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同類別測驗之筆試或實作補測,且於補測項目及格後僅得申請所補測類別之駕駛執照,…
  21.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0條 以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取消測驗資格,已領駕駛執照者,註銷其駕駛執照。冒名頂替代考者,取消測驗資格。
  22.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1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應由訓練機構備妥測驗用船與場地設施,於測驗六十日前檢送測驗計畫,報請航政機關核准後,由航政機關派員辦理測驗之筆試及實作。前項測驗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測驗類別。二、測驗日期。三、測驗…
  23.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1-1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之試題題型、題目數量與評分基準及駕駛執照格式,依航政機關之規定。
  24.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1-2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測驗日前,將測驗期間為應考人、駕駛及助手辦理傷害保險之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25.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2條 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限至年滿七十五歲之日,屆滿得換發有效期間為五年之駕駛執照;外國人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亦同。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遊艇或自…
  26.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3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異動登記及換發、補發,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一、有效期間屆滿者,檢具體格檢查證明書暨駕駛執照申請書、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同條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其一文件及原領遊艇或動力小船…
  27.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5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籌設申請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申請測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及異動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及證照費:一、報名費:(一)筆試測驗:新臺幣七百元。(二)實作測驗:自備測…
  28.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6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前已持有臺灣省政府或福建省政府核發之動力小船駕駛證者,得檢具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換發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29.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條 …學校相關科畢業。六、曾任漁船普通船員資歷滿一年以上。七、曾任動力小船駕駛滿二年以上並持有證明。前項船員應於受僱前依職務完成專業訓練,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書。總噸位未滿五百船舶之艙面部門或輪機部門乙級船員,經見習轉任…
  30.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34條 …任性評估合格證明。前項適任性評估含實作及筆試測驗。營業用載客動力小船駕駛取得三等船副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合格證明者,其證明應加註限制服務於距岸三十海浬以內之沿海水域船舶。船員參加二等船長、輪機長、大副及大管輪岸上晉升訓練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