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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2條 …營事業(以下簡稱資助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以下簡稱資助)之創新或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創新研發計畫),符合下列條件者,應依本辦法進行成果營運策略規劃與執行:一、計畫係依據或配合國家重要產業或科技發展政策。二、以科學方法…
  7.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3條 資助單位資助創新研發計畫時,應要求執行單位擬具包括下列事項內容之創新研發計畫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以下簡稱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但因創新研發計畫之目的、內容、產出等性質不適宜為下列各款分析者,得無須說明該款或該款所列之特定事項…
  8.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4條 資助單位審議創新研發計畫,應有智慧財產專業之人員擔任審查委員。計畫金額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高額資助者,資助單位應交由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就智慧財產布局分析報告之檢索內容提出評估意見,供…
  9.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5條 創新研發計畫結案審查時,資助單位應評估計畫成果可受智慧財產有效保護之程度,且不得以智慧財產權數量為唯一標準。執行單位應就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之執行為說明。其執行說明應包括計畫執行期間國內外市場、技術、智慧財產、法律等營運策略…
  10.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8條 創新研發計畫之執行期程逾一年者,第二年起資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要求執行單位編列一定比例之經費,進行滾動修正與執行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供資助單位審查。
  11.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9條 創新研發計畫結束後,執行單位應依內部成果管理機制,持續檢視布局目的之達成、評估檢視成本效益,並滾動調整成果營運策略規劃。資助單位得依績效考評結果要求執行單位提出成果營運策略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資…
  12.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10條 執行單位以創新研發計畫成果進行下列流通或運用時,應進行評價:一、融資、作價入股或證券化交易。二、投資抵減。三、訴訟求償。四、讓與或專屬授權。五、技轉國外廠商。六、資助單位要求應評價。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前項流通或運用無須…
  13.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12條 智慧財產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因執行業務所取得創新研發計畫之相關營業資訊及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保存、處理、利用、管理與維護等事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14.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13條 創新研發計畫之審議、驗收、能力評核認定之人員,有利益衝突或依法應迴避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資助單位應命其迴避。
  15.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條 為鼓勵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建構完善且安全之創新實驗環境,以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16.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3條 …運行。二、無人載具科技:指無人載具或與其結合應用之科技。三、創新實驗:指以創新應用為目的之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之實驗。四、參與實驗者:與創新實驗申請人約定依其指示參與創新實驗者。五、實驗利害關係人:指參與實驗者外,因…
  17.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4條 為發展無人載具科技及創新應用服務,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與法規諮詢,並協助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主管機關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5條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前項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創新性之說明。二、辦理創新實驗所涉及之交通及其他相關法規之排除適用分析。三、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規模及完…
  19.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前項產業領域之…
  20.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審查下列項目:一、具有創新性。二、確認屬於依現行法規無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範疇,及為進行創新實驗而應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三、具有於開放性場域實驗之可行性,並已提…
  21.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駁回理由。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算。主管機關依第…
  22.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9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六十日前,檢具理由並說明具體成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前項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創新實驗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會議認定應修正…
  23.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0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變更之。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或駁回變更申請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條第二…
  24.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1條 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核准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者,亦同。
  25.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2條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核准及實地訪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
  26.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3條 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人取得創新實驗核准後,始得使用經核准指配之無線電頻率。創新實驗所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理、通訊干擾處理及其他相關電信監…
  27.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4條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應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每月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無人載具之控制…
  28.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5條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於媒體或電子網站公告實驗相關資訊,並於無人載具或實驗場域以適當方式進行告示。創新實驗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時,申請人除應依相關法律負賠償責任外,並應主動即時暫停實驗且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
  29.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6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30.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8條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定參與實驗契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實驗者之解釋。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