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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前項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並報中央…
  2.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5條 …或縮短之。前三項公費生於本法第十條規定之半年教育實習期間,無公費待遇,亦不計入服務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