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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共債務法 第4條 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下列債務: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二、直轄市、縣(市)公債、庫券及國內外借款。三、鄉(鎮、市)國內外借款。本法所稱借款,…
  2. 行政公共債務法 第5條 …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五十;其分配如下:一、中央為百分之四十點六。二、直轄市為百分之七點…
  3. 行政公共債務法 第6條 中央、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分別達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債限之百分之九十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送立法院審查,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公共債…
  4. 行政公共債務法 第7條 財政部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派員查核直轄市、縣(市)公共債務。縣政府得派員查核鄉(鎮、市)公共債務。
  5. 行政公共債務法 第10條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公共債務報表,報其監督機關備查,並於各該政府總決算中揭露公共債務之相關資訊;其應揭露之事項,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向審計機關提出總決算時,應將前項總決算中公共債務之相關資…
  6. 行政公共債務法 第12條 …至六;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五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得審視…
  7.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4條 …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8.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52條 …行政院定之。前項基金之來源,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外,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
  9.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1條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