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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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條 …告標售。四、受理投標。五、開標、審標及決標。六、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繳交價款並發還未得標人繳交之保證金。七、書面點交並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2.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7條 …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十二、得標規定。十三、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十四、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公告並得於公告之日起刊登於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或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電…
  3.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0條 …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一、身分證明文件。二、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證明文件。三、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者,並應檢附第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四、申請人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
  4.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優先購買權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一、占有土地四鄰、土地所在地現任或歷任村(里)長或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一人之證明書及印鑑證明。但現任之村(里)長出具蓋有村(里)辦公處印信之證明書者,免檢…
  5.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2條 優先購買權人依第十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應補正者,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無法認定有優先購買權時,應通知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
  6.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同一順序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申請優先購買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先行協議,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全體申請人購買權利範圍協議書;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7.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4條 決標後十日內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得標人自接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或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申辦貸款,繳納標價;得標者之保證金逕以抵充價款。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接…
  8.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9條 優先購買權人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至前條規定。
  9.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賦予有優先購買權之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之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優先購買,其有二人以上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10.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機關應於投標須知內訂明,並應於公告標售前十日,通知其到場主張優先購買權或出售前,通知其優先購買。前項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
  11.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3條 …售:不經公告程序,邀請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比價或議價。三、優先購買權: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出賣非事業用不動產時,有依本署與第三人約定之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12.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1條 …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前項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持分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13.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2條 …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申購之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公開抽籤決定之。
  14.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4條 …方公尺,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二、土地非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依下列方式處分:(一)申購面積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以讓售方式處分。(二)申購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
  15.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5條 …二、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前項第二款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公開抽籤決定之。
  16.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6條 …提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申請人有優先購買權。
  17.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3條 …機關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前項申購,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私人有優先購買權。
  18.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4-1條 …十月一日前已訂有租約。前項申購,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第一項申購,於租賃期限屆滿時尚未完成公開標售,承租人應於租賃期限屆滿後,依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續與本署訂立租賃契約,始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