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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8條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2. 行政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10條 保險人依下列順序辦理扣減:一、未繳還之保險給付。二、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三、其他依法應代扣或償還之款項。
  3. 行政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11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4. 行政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3條 …下: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二、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三、保險費滯納金。四、基金運用之收益。五、其他經核定之收入。
  5. 行政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第2條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保險人視實際需要,參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情況,就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職業病作業種類中選定,並公告之。前項健康檢查之對象及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辦理。
  6.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2條 …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為限。
  7. 行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第7條 …險資金與安全準備之運用及資金運用收益之統計。四、代辦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收回及代位求償請款之辦理。五、政府補助款、保險收入及醫療費用之撥付。六、保險財務之現金、有價證券、票據之出納保管登記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七、財務業務之研…
  8. 行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第8條 …之規劃及管理。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給付或保險對象領取保險給付查處原則之研訂及違法案件之移送。七、醫務管理業務之研究發展、統計分析及技術促進。八、其他有關醫務管理事項。
  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10條 …保險對象因欠費,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暫行停止保險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者,於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應恢復其原有之權益。
  1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11條 …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為以下之處置:一、停止保險給付。二、停止核發保險憑證。三、停止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前項違反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
  1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 第2條 …床配置資料及保險病床使用情形統計。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購買本保險給付藥物之品項、價格、數量、憑證及契約等交易相關資料。七、其他與本保險業務相關之文件、資料。
  12.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10條 …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13.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16條 …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由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並計入保險年資。
  14.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18條 …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19條 本保險之保險給付,按保險事故發生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計算。月投保金額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基礎隨同調整。
  16.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20條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
  17.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22條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醫療機構提供與本保險有關之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及醫療機構不得拒絕。
  18.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23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未檢附者,保險人應限期令其補正。
  19.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25條 被保險人得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其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前項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一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相關減領保險給付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20.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26條 …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
  21.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27條 …,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不符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22.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28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3.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31條 …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
  24.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50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
  25.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4條 …額後,尚有未繳清之前項利息,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得自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26.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給付,包括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老年年金給付、第三十三條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第四十條之遺屬年金給付。
  27.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3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應於減領始期之當月前填具國民年金保險減領給付申請書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28.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4條 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一年以一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一年;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
  29.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5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期間,應自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扣除申請之減領金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後不得請求補發減領之金額。
  30.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6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後,不得任意請求撤銷或變更減領金額。但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或社會福利津貼領取條件變動,致其有無須減領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