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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8條 本保險於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依保險金額理賠,無自負額之扣減。前項所稱全損,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二、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
  2.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條 …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海事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
  3. 行政保險法 第3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4. 行政保險法 第10條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5. 行政保險法 第17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6. 行政保險法 第18條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7. 行政保險法 第23條 …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8. 行政保險法 第33條 …保險金額,仍應償還。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9. 行政保險法 第38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10. 行政保險法 第48條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11. 行政保險法 第50條 …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12. 行政保險法 第51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13. 行政保險法 第70條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14. 行政保險法 第71條 …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15. 行政保險法 第72條 …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16. 行政保險法 第73條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
  17. 行政保險法 第74條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18. 行政保險法 第75條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19. 行政保險法 第76條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
  20. 行政保險法 第77條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21. 行政保險法 第79條 …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22. 行政保險法 第80條 …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23. 行政保險法 第81條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24. 行政保險法 第82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
  25. 行政保險法 第83條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26. 行政保險法 第85條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27. 行政保險法 第96條 …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28. 行政保險法 第97條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29. 行政保險法 第98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30. 行政保險法 第99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