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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分別按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與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並適時檢討修訂。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
  2.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7條 …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與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二、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
  3.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8條 …序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銀行及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億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應於次一年內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27001)及個人資訊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二、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
  4.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9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目標,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一、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稽核人員,負責查核各單位,並定期評估營業單位自行評估辦理績效。二、自行評估制度:由不同單位成員相互查核內部控制實際執行…
  5.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11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年度稽核計畫之作業流程。二、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
  6.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稽核人員,隸屬於董(理)事會,負責稽核業務,其不得兼任與第十三條所定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並至少每年向公司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
  7.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14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執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工作二年以上者。二、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相關監理經驗者。三…
  8.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稽核人員應參加下列訓練: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之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專業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並應經前述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
  9.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18條 …情形。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
  10.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20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將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規定格式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
  11.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21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隨時檢視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依第二十條規定申報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稽核人員是…
  12.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22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建立自行評估制度,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評估,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評估。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評估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自行評估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
  13.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23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及相關人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四月底前,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
  14.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24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前項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保險代理人公司…
  15.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受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保險代理人公司、…
  16.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27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查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出具會計師查核報告函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17.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28條 第九條第四款所定法令遵循制度應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或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辦理。
  18.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29條 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稽核制…
  19.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30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如為有限公司者,本辦法規定須提報董(理)事會或經董(理)事會決議、負責之事項,向其或由其全體董(理)事行之;應提報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者,則提報不執行業務之股東。
  20.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31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年度營業收入並已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如連續三年度營業收入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金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依本辦法辦理。
  21. 行政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5條 …機關備查文號。五、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所屬事務所名稱。六、往來之保險代理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其名稱、地址及電話。七、前一年度再保費支出占總保費收入百分之一以上之往來再保險人名稱、評等。八、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名稱及其關…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前項所定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參股投資事項,並應依本條例規定,向…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者,其在大陸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參股投資,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為本辦法之申請,其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求,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前項之申請,經許…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一、從事保險相關商情之調查。二、從事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變更預定代表人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保險業並應檢附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證…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代表人辦事處發生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二、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