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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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0條 …設施計畫表,及設施設置使用目的及必要性說明。(四)發展目標、休閒農場經營內容及營運管理方式。休閒農場經營內容需敘明休閒農業體驗服務規劃、預期收益及申請設置前後收益分析。(五)與在地農業及周邊相關產業之合作規劃。六、周邊效…
  2.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1條 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得視經營需要及規模,設置下列休閒農業設施:一、住宿設施。二、餐飲設施。三、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四、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五、門票收費設施。六、警衛設施。七、涼亭(棚)設施。八、眺…
  3.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2條 休閒農場得申請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以下列範圍為限: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下列用地:(一)工業區、河川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二)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
  4.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3條 休閒農場設置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者,農業用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範圍者:(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一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二、…
  5.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4條 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之設置,均應以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一)以集中設置為原則。(二)住宿設施為提供不特定人之住宿相關服務使用者,應依規定取…
  6.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5條 …款休閒農業設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以休閒農場土地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註明變更範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編定。興辦事業計畫內辦理變更編定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二…
  7.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6條 …容許使用或提具興辦事業計畫,得於同意籌設後提出申請,或於申請休閒農場籌設時併同提出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審查事項,及興辦事業計畫之內容、格式及審查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容許使用同…
  8.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6-1條 休閒農場依第三十條規定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得依法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外,已取得容許使用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第二十款或第二十一款休閒農業設施,在不影響休閒農業設施用途…
  9.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7條 休閒農場之籌設,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之日起,至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止之籌設期限,最長為四年,且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之效期。但土地皆為公有者,其籌設期間為四年。前項土地使用同意文件之效期少於四年,且於籌設期間重新取得相關…
  10.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9條 同意籌設之休閒農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一、經營者申請廢止籌設。二、未持續取得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三、未依籌設期限完成籌設並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四、取得許可登記證前擅自以休閒農場名義經營休閒農業,…
  11.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0條 休閒農場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時,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及勘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審查意見及勘驗結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一、核發許可登記證…
  12.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1條 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經營者。三、場址。四、經營項目。五、全場總面積及場域範圍地段地號。六、核准休閒農業設施項目及面積。七、核准文號。八、許可登記證編號。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依第二十…
  13.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2條 休閒農場取得許可登記證後,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發展觀光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登記、營業及納稅。休閒農場應就其場域範圍,依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14.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3條 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應於停業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繳交許可登記證。休閒農場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一年為限。休閒農場恢復…
  15.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4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籌設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有下列資料異動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前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及相關佐證文件,提出變更經營計畫書申請:一、名稱。二、經營者。三、場址。四、經營項目。五、全場總面積、場域範圍地段地號或土…
  16.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5條 休閒農場依本辦法辦理相關申請,有應補正之事項,依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未完全,不予受理。休閒農場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之:一、申請籌設休閒…
  17.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同意籌設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前項查核結果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其相關法令處置。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依相關法令停止…
  18.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7條 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變更經營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並通知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登記證。前項所…
  19.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8條 主管機關廢止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時,應一併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書及核准使用文件,並通知建築主管機關、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廢止籌設同意者亦同。
  20.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9條 主管機關對經同意籌設及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得予下列輔導:一、休閒農業規劃、申請設置等法令諮詢。二、建置休閒農場相關資訊資料庫。三、休閒農業產業發展資訊交流。四、經營有機農業或產銷履歷農產品產銷所需資源協助。五、其他…
  21.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9-1條 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籌設同意文件或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採委託經營方式辦理者,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如下:一、屬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計收…
  22.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40條 …管機關得依當地休閒農業發展現況,訂定補充規定或自治法規,實施休閒農場設置總量管制機制。
  23.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41條 休閒農業區或休閒農場,有位於森林區、水庫集水區、水質水量保護區、地質敏感地區、濕地、自然保留區、特定水土保持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沿海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區域者,其限制開發利用事項,應依各該相關法令…
  24.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43條 休閒農場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繳交原許可登記證,並依第三十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式許可登記證:一、許可登記證已逾效期,且未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25.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44條 …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依核定經營計畫書內容經營休閒農場;已取得籌設同意文件且籌設尚未屆期之休閒農場,應依籌設同意文件及核定經營計畫書,辦理休閒農場之籌設及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
  26.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44-1條 未滿十公頃之休閒農場,其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籌設展延,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廢止籌設同意文件,第三十條第二項廢止許可登記證,第三十三條停業、復業、歇業、廢止許可登記證,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經營計畫書變更、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變更期限展延及…
  27.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15條 …、牧地之開發利用,其興建或擴建提供住宿、溫泉服務或餐飲設施之休閒農場或農產品加工場所(不含屬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
  28. 行政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第8條 …鄉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宣導。四、休閒農業區之劃定、輔導與評鑑及休閒農場設置之審查、輔導及督導。五、休閒農業公共建設之審查、輔導及督導。六、農村文化技藝保存與應用之調查、策劃、輔導、協調及推動。七、農村產業創新育成與經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