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公司」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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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31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年度營業收入並已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如連續三年度營業收入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金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依本辦法辦理。
  2.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已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罰…
  3. 行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10條 …指銀行或其關係企業轉投資成立或概括承受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前一年度之營業收入總和。
  4.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人。本規則所稱代理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5.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三、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
  6.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7.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7條 …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任用代理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及業務品質,由代理人…
  8.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9條 代理人公司應專業經營,並於公司名稱標明「保險代理人」字樣。代理人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二、任用之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一)任用之代理…
  9.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2條 代理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代理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10.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
  11.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代理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代理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
  12.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5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終止簽署工作,應於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
  13.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6條 代理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代理人公司應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依前項規定完成調整資…
  14.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9條 代理人公司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公司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名冊。四、董事、監察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
  15.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16.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代理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原領執業證照。二、主管機…
  17.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7條 代理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一、停業。二、復業。三、解散。代理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
  18.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9條 …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保證金。代理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
  19.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
  20.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2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理人商業同業…
  21.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有關文件…
  22.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3-1條 …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成立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準用前四項規定。
  23.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代理人包括:一、要保書。二、批改…
  24.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4-1條 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依前條第一項辦理有關文件簽署,得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出單前,確認有關文件已依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作業,並留存相關軌跡及佐證資料之簽署作業方式為之。採前項方式辦理簽署作業者,其所屬之代理人公司及…
  25.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及所屬業務員使用之宣傳及廣告內容,應經所屬公司或銀行核可;其所屬公司或銀行並應依法負責任。
  26.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該授權保險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27.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9條 代理人公司代理核保、理賠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及保險業授權,其核保及理賠人員,並應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
  28.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票據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人、被保險人…
  29.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按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保存招攬、收費或簽單、批改、理賠及契約終止等文件副本。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受保險業之授權代收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收取保險費之證明文件。前…
  30.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