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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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1-1條 …與處理原則及受處罰情形。二、發起人為個人者,應記載姓名、所持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及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三、其他本會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2.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2條 …人員之姓名、主要經(學)歷、資格條件及權限。二、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決策過程及各步驟之負責人員(包括投資分析、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三、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自行或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
  3.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5條 …織。(三)營運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為其他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用增強機構,受益證券之名稱、發行人、發行金額及信用增強方式及內容。(附表十)(四)財務狀況:列示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
  4.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6條 …其他風險。八、應募人適宜性(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並非適合所有人之投資工具,應募人需有足夠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以評估本公開說明書之所有資訊、受益證券之價值及風險。(二)應募人需自行評估經濟環境…
  5.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8條 …募集受益證券於申請核准時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補充揭露之事項。六、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七、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八、其他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6.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5條 …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限。二…
  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條 …動產擔保貸款債權者。四、證券化:指受託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受益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五、不動產投資信託:指依本條例之規定,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
  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三、不動產投資…
  9.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7條 受託機構擬於國外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不動產者,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追加募集或私募前,應先報請中央銀行同意。
  10.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有發起人、安排機構者,其名稱、地址。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與不…
  11.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9條 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後,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12.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0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
  13.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1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及終止,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章第七節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
  14.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2條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訂定及修改,就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定…
  15.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3條 受託機構得對下列對象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受…
  1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4條 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或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5條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募集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前項…
  1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6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封閉型基金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募集附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之開放型基金。
  19.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7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或運用於下列標的為限:一、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二、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三、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四、第十八條規定之運用範圍。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運用之標的。不動…
  20.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21.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9條 受託機構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借入款項之目的,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取得、開發、營運,或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所必需者為限。受託機構得於借入款項之範圍,就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抵押權或其他…
  22.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0條 為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受託機構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23.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1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等應注意事項,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有關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24.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2條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不動產估價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就前項之估價報告書,訂定估價報告書…
  25.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3條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紀錄及執行紀錄,並應定期向董事會提出檢討報告。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量及…
  2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4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其租金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租賃期限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二十年之限制,但最長不得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2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5條 受託機構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募集發行或私募交付及投資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遵守下列規定: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保證、放款或提供擔保。二、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三、不…
  2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6條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一次,並於報告董事會後,於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公告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或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得洽…
  29.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7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30.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8條 受託機構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繳納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