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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2.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商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三十條分開預備會議者,其地域之區分及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應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團體會員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依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所屬聯合會。
  4.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所屬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該會得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準用本法第三十條就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依地域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按比例選出代表,再與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合開代表大…
  5.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各級商業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6.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之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7.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為處分時亦同。
  8.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刪除)
  9.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商業團體之選舉罷免、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及財務處理,除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外,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0.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改正,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章程增加理事、監事名額,並於現任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增選理事、監事者,其增選之理事監事任期,至現任之任期屆滿之日止。
  11.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條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重劃計畫之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辦重劃範圍及土地所…
  13.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14條 重劃會違反法令、擅自變更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圖,或廢弛重劃業務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或撤銷其決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重新改選理事、監事或理事長,必要時,得解散之。
  14.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2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應即進行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將原件退回。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圖核定後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15.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3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竣地籍測量後,對重劃後土地分配面積與地籍測量結果不符部分,應列冊通知重劃會更正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再行辦理土地登記。
  16.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0條 重劃區內土地,其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清者,得由重劃會訴請法院裁判。並得依保全程序聲請司法機關限制其土地移轉登記。
  17.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1條 重劃區內抵費地之出售方式、對象、價款及其盈餘款之處理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之。但有第九條第四項之授權時,依理事會之決議辦理。所得價款應優先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及其利息。
  18.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2條 抵費地出售後,應由重劃會造具出售清冊二份,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備查同時,檢附清冊一份通知該管登記機關作為當事人申請移轉登記時之審查依據。
  19.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3條 重劃區重劃工程完竣後,理事會應申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會同驗收合格,並由承包商向工程主管機關繳交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一之保固保證金後,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養護。保固期滿無事故者,該保固保證金無息退還承包商。
  20.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4條 重劃區內原有道路,經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於重劃後其鄰近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由重劃會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依法逕依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
  21.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5條 重劃區於交接土地及清償債務後,理事會應於三個月內辦理結算,並提報會員大會及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後公告。前項公告應張貼於重劃區適當位置、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22.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6條 土地所有權人參加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所需費用,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銀行申請低利貸款,其貸款手續得委由重劃會代辦。
  23.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7條 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向有關機關申請閱覽地籍藍曬圖、區域計畫書圖、耕地租約資料時,免收閱覽費;申請發給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時,減半收取謄本費。
  24.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8條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區先行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辦理之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
  25.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9條 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優先於重劃完成後二年內興建。
  26.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54條 政府因舉辦大規模重劃之需要,將已完成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地區列入重劃範圍時,應將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負擔予以扣除。
  27.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認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其他有關機關為之。
  28.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需用土地人協議取得之土地,其地上私有土地改良物未能協議取得者,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徵收。
  29.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徵收時,同時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註記徵收公告日期及文號,並自公告之日起,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限制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30.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時,應檢具開發計畫及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