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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2條 …。(六)釷係以公斤為單位之釷重量乘以十萬分之五。三、核子保防設施指下列各目之一者:(一)研究用、動力用或其他核子反應器設施。(二)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用過核子燃料之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三)任何存有一…
  2.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8條 經營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核子保防設施上月之核子保防物料異動結果,填報相關報表,檢送主管機關。
  3.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3條 經營者對第二條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核子保防設施之興建或運轉,應於申請建廠執照時,向主管機關提出初期設計資料問卷;並應於開始運轉八個月前,提出終期設計資料問卷。經營者對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之核子保防設施,應於首次接收核子保防…
  4.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4條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設施之設計資料內容有異動計畫者,應於異動實施前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5.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得於各核子保防設施裝置圍阻及偵測監視設備、器械或封緘等核子保防器材。
  6.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6條 …查員執行各項檢查及偵測時,應攜帶證明文件,始得進入各核子保防設施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執行核子保防檢查。
  7.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核子設施如下:一、核子反應器。但不包括海上或空中運送工具內生產動力,以供推進或其他用途之核子反應器。二、生產核子物料之設施,包括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設施。三、專營處理、貯存或處置核子物料之設施。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場地…
  8.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7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設施者。
  9.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8條 本法所稱核子損害,指由核子設施內之核子燃料、放射性產物、廢料或運入運出核子設施之核子物料所發生之放射性或放射性併合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所造成之生命喪失、人體傷害或財產損失。
  10.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2條 核子事故,係由核子設施之核子物料所引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原經營者對於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其賠償責任,尚未依書面契約由另一核子設施經營者承擔者。二、無書面契約,其核子物料尚未由另一核子設施經營者接管或占…
  11.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3條 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往國外途中所引起者,該運出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至國內途中所引起者,該受領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12.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4條 核子物料因運送而暫行貯存於核子設施內引起核子事故而造成損害,其損害依前二條規定,應由他經營者負賠償責任者,提供暫行貯存之核子設施經營者不負賠償責任。
  13.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6條 …中,而核子物料係在同一運送工具內或因運送而暫行貯存於同一核子設施內,其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由數經營者負賠償責任。
  14.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7條 同一經營者之數核子設施,涉及於一核子事故者,應就每一核子設施負賠償責任。
  15.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8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本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但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16.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9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證明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係因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對該被害人之賠償金額。
  17.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1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下列各款核子損害所應負之賠償責任,應依其他法律之規定:一、核子設施或其場地上用於或備用於該核子設施之財產。二、發生核子事故時,裝載引起該事故之核子物料之運送工具。
  18.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2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依本法之規定賠償時,對於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僅於下列情形之一有求償權:一、依書面契約有明文規定者。二、核子損害係因個人故意之行為所致者,對於具有故意之該個人。
  19.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3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對於核子損害,除前條之規定外,不負賠償責任。
  20.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4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依本法所負之賠償責任,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四十二億元。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
  21.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5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應維持足供履行核子損害賠償責任限額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並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始得運轉核子設施或運送核子物料。中央政府、省(市)政府及其所屬研究機構之核子設施,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核子設施之運轉或核子…
  22.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7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因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不足履行已確定之核子損害賠償責任時,國家應補足其差額。但以補足至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賠償限額為限。前項國家補足之差額,仍應由核子設施經營者負償還之責任。
  23.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8條 核子損害之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負賠償義務之核子設施經營者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核子事故發生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4.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9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依前條之規定。但對該核子物料所屬原核子設施經營者請求賠償時,以不超過自竊盜、遺失、投棄或拋棄之時起二十年為限。
  25.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1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不能履行賠償責任時,核子損害被害人得逕向其責任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請求賠償。
  26.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2條 …調查與評估。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前項之調查、評估及建議應作成報告公告之。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27.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3條 核子損害超過核子設施經營者之賠償責任限額或有超過之虞時,應優先就生命喪失及人體傷害予以賠償,並保留十分之一之金額,以備賠償嗣後發現之核子損害。核子事故被害人以訴訟請求賠償時,法院得參酌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調查報告及賠…
  2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第2條 …情形。(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五、工程類:(一)工程設施(含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設備說明、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二)傳輸品質。(三)監理類(含禁限…
  2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第9條 …情形。(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五、工程類:(一)工程設施(含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設備說明、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二)傳輸品質。(三)其他中央主管機…
  30.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三章所定之財務保證,指核子設施經營者於銀行或公庫指定之代理銀行設立專戶繳存下列之保證金:一、現金。二、公債、國庫券。三、銀行本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或定期存單。前項之專戶,應由核子設施經營者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共同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