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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6條 …依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執行應變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提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能技術諮詢。
  2.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9條 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工作報告,作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總結報告,陳報行政院後公告之。
  3.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0條 …任務;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採取復原措施,使受災區域迅速恢復正常狀況。前項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組織、運作等事項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
  4.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1條 …施及督導復原措施之執行。二、通知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措施。三、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四、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五、發布復原新聞。六、其他復原有關事項。
  5.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1-1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6.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1-2條 對核子反應器設施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7.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進行應變措施或未立即通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8.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派員協助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時,…
  9.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討修正緊急應變計畫區或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五條第…
  10.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5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定期提出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或未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
  11.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測試時,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測試。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出緊…
  12.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執行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13.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8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期限修正或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14.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9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組織編組、整備、應變、復原措施或檢查測試等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5.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40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6.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43條 …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
  17.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六、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市內、長途及國際通信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電信線路、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配線架、機…
  18.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2-3條 …網路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國際通信交換設施,及登陸我國之國際海纜電路(含國際海纜登陸站)或固定地球電臺。前項海纜登陸路線之劃定許可,應依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鋪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19.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3-5條 …為每秒五十億位元,且完成建設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所定國際連外設施,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一、特許執照申請書。二、籌設同意書影本。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四、國際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
  20.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
  21.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依其他法令應取得相關證照、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核准、同意者,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為建設其固定通信網路之必要,須與公用事業所有管…
  22.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無法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者,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請求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
  2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共同成立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建設及共用事項。
  24.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0-2條 …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附表一盤點其各項電信基礎設施,盤點結果如列為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者,應辦理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自評,並檢具附表二至四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其關鍵基礎設施之項目及級別。前項經營者檢具之附表資料應載明基…
  25.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2條 經營者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方式建置或取得為完成國際通信之基礎設施,包括國際海纜登陸站、內陸鏈路設施、國際通信交換設施、衛星轉頻器、衛星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其他附屬設施。
  26.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3條 …經營者於營運初期有必要向他經營者租用國際通信所需之衛星或海纜設施者,他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租用國際通信所需設施之條件,由經營者相互間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之。經營者如因技術限制請求租用國際海纜登陸站或內陸鏈路設施…
  27.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0條 …第三地區或國際電信網路(包括國際海纜、國際衛星、國際通信交換設施及轉接設備)以電路轉接方式連接通信。二、其他經公告開放之通信方式連接通信。申請人或經營者依前項第二款公告開放之通信方式連接通信者,應依國際網路業務之規定辦理…
  28.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4-2條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一年內建立資通安全防護與偵測設施,並於二年內通過下列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一、CNS27001國家標準或ISO/IEC27001國際標準。二、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ISO/IEC2…
  29.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4-3條 …維護機房設備等管理。四、環境管理:包含消防、保全、電力及相關設施管理。五、管理紀錄:包含門禁管理、維運管理及環境管理等紀錄。六、查核作業:包含定期與不定期查核作業。前項第五款管理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第四項機房安全管理作…
  30.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5條 經營者間之管線基礎設施及相關電信設備共用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互協商之。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