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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4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
  2.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74條 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依本法規定改正之。
  3.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4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
  4.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4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
  5.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4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再依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前項選舉應訂定相關辦法,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6.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4條 人民團體應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十五日內,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
  7. 行政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4條 警察役役男配用之警棍,由服勤單位或其上級機關自行購置,並列冊管理,服役期滿應予收繳。
  8. 行政教育會法 第4條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及終身教育的推動。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
  9. 行政教育會法 第14條 教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與解任。十、會務工作人員之職稱、名額、…
  10. 行政教育會法 第24條 上級教育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教育會理事、監事。
  11. 行政教育會法 第34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2. 行政教育會法 第40條 教育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經各該會書面勸告、警告而不履行者,由各該會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13. 行政教育會法 第41條 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14. 行政教育會法 第42條 教育會有違反法令、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理事、監事。四、整理。五、解散。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得會同主管機關為之;下級主…
  15. 行政教育會法 第43條 教育會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16. 行政教育會法 第44條 教育會非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17. 行政教育會法 第45條 本法關於鄉(鎮、市、區)教育會之規定,於未設區之省轄市準用之。
  18. 行政教育會法 第4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19. 行政教育會法 第4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20.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4條 工商團體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
  21.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以附件二所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22.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4條 工商團體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台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台幣為記帳單位。
  23.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4條 工商團體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表報。
  24.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4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一、職業團體。二、社會團體。三、政治團體。
  25.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14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26.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24條 人民團體依其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業務。
  27.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34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28.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40條 (刪除)
  29.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41條 社會團體選任職員之職稱及選任與解任事項,得於其章程另定之。但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30.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42條 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