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3 / 200 頁-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4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74條 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依本法規定改正之。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4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4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4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再依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前項選舉應訂定相關辦法,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4條 人民團體應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十五日內,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
- 行政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4條 警察役役男配用之警棍,由服勤單位或其上級機關自行購置,並列冊管理,服役期滿應予收繳。
- 行政教育會法 第4條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及終身教育的推動。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
- 行政教育會法 第14條 教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與解任。十、會務工作人員之職稱、名額、…
- 行政教育會法 第24條 上級教育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教育會理事、監事。
- 行政教育會法 第34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行政教育會法 第40條 教育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經各該會書面勸告、警告而不履行者,由各該會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 行政教育會法 第41條 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 行政教育會法 第42條 教育會有違反法令、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理事、監事。四、整理。五、解散。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得會同主管機關為之;下級主…
- 行政教育會法 第43條 教育會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 行政教育會法 第44條 教育會非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 行政教育會法 第45條 本法關於鄉(鎮、市、區)教育會之規定,於未設區之省轄市準用之。
- 行政教育會法 第4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 行政教育會法 第4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4條 工商團體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
-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以附件二所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4條 工商團體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台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台幣為記帳單位。
-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4條 工商團體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表報。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4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一、職業團體。二、社會團體。三、政治團體。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14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24條 人民團體依其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業務。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34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40條 (刪除)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41條 社會團體選任職員之職稱及選任與解任事項,得於其章程另定之。但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42條 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