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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前項退訓人員,於次年度起符…
  2.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21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除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必要之基本費用。
  3.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2條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4.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警察教育或訓練機關(構)辦理。
  5.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警正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6.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6條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本訓練:一、經普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銓定資格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三年。二、警察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
  7.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7條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遴選機關、學校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分配之受訓名額不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8.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各遴選機關、學校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附件一),留存各…
  9.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1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之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遴選機關、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
  10.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2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11.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3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三、未經…
  12.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4條 教育或訓練機關(構)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13.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5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三十。二、測驗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六…
  14.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5-1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課程成績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
  15.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6條 …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本訓練各項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經重新計算後成績達及格標準者,由保訓會補行成績及格。
  16.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7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17.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8條 …情事,致無法報到受訓,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二、有第十二條事由,經停止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准延後訓練或於訓練期間經核准停止訓練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
  18.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9條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各遴選機關、學校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受訓人員經依第十三條各款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應間隔下列年度後,始得由各遴選機關、學校重新依規定遴選後…
  19.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遴選機關、學校及銓敘部。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前項退訓人員,於次…
  20.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21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除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必要之基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