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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利法 第54-3條 …一定規模或增加計畫用水量者,開發單位於興辦或變更前,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用水計畫核定後,開發單位應依用水計畫內容辦理,並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用水情形…
  2. 行政水利法 第55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
  3. 行政水利法 第56條 在不通航運而有竹木筏運或產魚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竹木筏運道或魚道,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工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之。
  4. 行政水利法 第57條 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其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或予以相當之補償。
  5. 行政水利法 第58條 …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致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興辦水利事業人賠償其損失,或收買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後並無損害者,不在此限。
  6. 行政水利法 第59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每年應將業務概況、水之利用及工程管理養護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7. 行政水利法 第60-5條 …司或商業登記:一、喪失營業能力。二、承辦未經申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之鑿井工程。三、自行停業超過一年,未依限申請復業者。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將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五、一年受停業處分二…
  8. 行政水利法 第61條 因興辦水利事業影響於水源之清潔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
  9. 行政水利法 第63條 興辦水利事業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水利主管機關會商辦理之。目的事業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涉及水利者,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10. 行政水利法 第78-4條 …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但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
  11. 行政水利法 第83-4條 …田排水、水土保持、森林、下水道、都市計畫、地政或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學者、專家或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逕流分擔計畫內容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
  12. 行政水利法 第83-5條 執行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之。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13. 行政水利法 第83-6條 …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四所定擬訂程序辦理。
  14. 行政水利法 第83-7條 …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義務人,指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屬中…
  15. 行政水利法 第83-8條 …地變更,義務人除應依前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其出流管制規劃書,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土地…
  16. 行政水利法 第83-10條 …或未納入部分未達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防洪、蓄水或禦潮工程。三、因應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土地開發利用屬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三項及第八十三條之八第二項規定中央機關興辦者…
  17. 行政水利法 第84條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一、水權費。二、河工費。三、防洪受益費。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18. 行政水利法 第84-1條 …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百分之六十範圍內,酌予減徵。自來水事業之水價已計入水源保育與因應乾旱災害準備之成本時,前項耗水費應予減徵或免徵。前二項各標的用水耗水費之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
  19. 行政水利法 第89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得依其興辦水利事業之成本及合理利潤,在兼顧公共利益之原則下,向使用人收取費用。前項收費之方式與計算基準,由興辦水利事業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由機關興辦者,由機關定之。
  20. 行政水利法 第89-1條 …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四、基金之孳息。五、其他收…
  21. 行政水利法 第91-3條 …蓄水、引水建造物之主要設施、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衡酌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規模、通過流量、所在地區、影響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程度及影響經濟產業程度等因素公告之;其異動時…
  22. 行政水利法 第93-6條 …本法禁止或限制規定或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具體事實足認有違反實施檢查之行為且規避、妨礙…
  23. 行政水利法 第93-9條 …規定監督查核,認有違反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內容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查核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具體事…
  24. 行政水利法 第95-2條 …採取業、營建工程業、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等營利事業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者,不適用之。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
  25.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3條 …或放流水,經處理再利用。二、與同一自來水供應地區內之既有用水事業交換水源,以代替履行其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義務。開發單位經評估前項替代方式仍無法補足第一項應使用系統再生水量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用水計畫之合理性後,得就其不…
  26.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條 國營事業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
  27.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2條 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28.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
  29.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4條 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
  30.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5條 政府對於國營事業之投資,由國庫撥付,如依法發行股票,其股票由國庫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