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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3. 行政解送人犯辦法 第11條 …送途中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之名譽及安全,使用戒具,應儘量避免暴露,但須注意應有適當之防備,以防人犯有加害之行為。二、解送途中,應避免人犯見客、購物、飲酒、及徇人犯要求任意隨同他適。三、人犯要求如廁時,…
  4.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印戳及鉛封機、樣章等管理事項。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檢驗資料、證書等之保管事項。五、各類規費之核收、催繳事項。六、應施檢驗商品之廠…
  5.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25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7.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8.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9.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7條 …應分配之飲食、物品,不得與其他被告有差別待遇。四、應提供足敷使用之生活設施。五、舍房內電扇或抽風機之啟閉時段,不得無故縮短或限制使用。
  10.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8條 …停止作業。二、穿著指定之服制。三、禁止吸菸。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1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驗對驗訖章、取樣章等管理事項。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五、檢驗不合格案及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六、各類規費之…
  1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25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13.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14.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報廢。
  15.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1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驗對驗訖章、取樣章等管理事項。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五、檢驗不合格及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六、各類規費之核…
  17.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25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18.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1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務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20.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21.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7條 …分配之飲食、物品,不得與其他受刑人有差別待遇。四、應提供足敷使用之生活設施。五、舍房內電扇或抽風機之啟閉時段,不得無故縮短或限制使用。
  22.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8條 …停止作業。二、穿著指定之服制。三、禁止吸菸。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23. 行政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8條 …列情形者,應即終止。二、施用戒具應由監獄人員為之。三、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四、應避免過緊或姿勢不當造成疼痛。五、應提供適當材質護套,以避免因施用戒具後摩擦頻繁而造成其他傷害。六、如施用戒具已成傷,應改變施用方式或…
  24. 行政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3條 …於擔架上。五、應注意受刑人頭部、身體或四肢之安全。六、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保護性約束工具。七、受刑人肢體上有動靜脈瘻管者,應避免於該肢體使用保護性約束工具。八、保護性約束工具之使用應注意鬆緊適宜。九、施以固定保護不得遮…
  25. 行政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9條 收容於保護室之受刑人,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使用電器物品。二、不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用品以外之物品。三、不得吸菸。
  26.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條 …簡稱爆炸物),指供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及爆炸加工使用之下列物品:一、供爆破用途之炸藥成品,包括現場拌合爆劑。二、供起爆、引燃、發射及其他特定用途之火工製品,包括各式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底火帽、點火頭、延期信…
  27.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5條 …六)爆炸物配購及運輸之發證事項。(七)爆炸物及其製造、販賣或使用工作場所與安全設施之監督檢查及採取緊急措施事項。(八)火藥庫之登記、發證及查核事項。(九)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資格、發證及管理事項。(十)其他有關爆炸物之行政…
  28.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3條 …對於員工及訪客出入廠(庫)區,應嚴禁擅自攜出或攜入爆炸物。於使用現場拌合爆劑之販賣業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之規定。
  29.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4條 …、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事業為限。爆炸物購買者申配爆炸物,應填具申請書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所填之申請書應先經工程…
  3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8條 爆炸物之使用,應由經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物應按日依作業所需數量領用,其賸餘之爆炸物應於領用二十四小時內歸還火藥庫存放,不得置放於其他場所。但有特殊情形,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