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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5條 …,向貿易署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前項申請人非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條 …:一、一般性海堤:用於維護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海堤。二、事業性海堤:用於保護其特定目的事業之海堤。
  3.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4條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或由其設置機關管理之。事業性海堤之整建、維護、防汛搶險、養護及其他有關事宜,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
  4.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與維護海堤區域內防風林及其他用於防風之設施。
  5.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6條 …表。五、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會免附。六、保證金或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
  6.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0條 …許可者,其追收使用期間使用費,最長以五年為限。政府機關、公用事業機構或其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項三年之限制。但該建造物管理單位應於建造物之使用功能喪失時,報經管理機關同意後,依…
  7. 行政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源發展條例所稱再生能源。但不包括直接燃燒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所產生之能源。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指利用前款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三、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
  8. 行政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2條 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域內之自來水管之供水量達到消防用水所需時,應設置救火栓。
  9. 行政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11條 自來水事業規劃安裝救火栓時,應先徵詢當地消防機關之意見。
  10. 行政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12條 自來水事業設置救火栓後,應將規格、位置(附圖)及其他相關資料建檔,並通知當地消防機關查察及協助管理。
  11.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8條 …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報驗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構)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報驗義務人辦理各項報驗手續。
  12. 行政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第2條 …填發溫泉取用費繳款書送達繳納義務人。前項繳納義務人指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
  13. 行政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第5條 …泉取用量級距加收費率時,所增收之費用,應優先用於輔導溫泉取供事業節水管理措施。
  14. 行政溫泉法 第1條 …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15. 行政溫泉法 第2條 …、農業、文化、原住民及其他業務,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16. 行政溫泉法 第3條 …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經勘定劃設並核定公告之範圍。七、溫泉取供事業:指以取得溫泉水權或礦業權,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之事業。八、溫泉使用事業:指自溫泉取供事業獲得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使用目的…
  17. 行政溫泉法 第5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本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其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得以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申請補辦開發許可;其未達一定…
  18. 行政溫泉法 第8條 …之虞或已造成實質影響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於權衡雙方之利益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該開發行為,為必要之限制或禁止,並對其開發行為之延誤或其他損失,酌予補償。
  19. 行政溫泉法 第9條 …關撤銷、廢止溫泉開發許可或溫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者,該溫泉取供事業應拆除該溫泉有關設施,並恢復原狀或為適當之措施。
  20. 行政溫泉法 第11條 …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其徵收方式、範圍、費率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溫泉取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
  21. 行政溫泉法 第12條 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繳納溫泉取用費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溫泉取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五為限。
  22. 行政溫泉法 第13條 …執行、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溫泉法 第14條 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溫泉區時,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輔導及獎勵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其輔導及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
  24. 行政溫泉法 第16條 溫泉使用事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管理。
  25. 行政溫泉法 第17條 於溫泉區申請開發之溫泉取供事業,應符合該溫泉區管理計畫。溫泉取供事業應依水利法或礦業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前項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之程序、條件、期限…
  26. 行政溫泉法 第18條 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並向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前項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標章懸掛明顯可見之處,並標示溫泉…
  27. 行政溫泉法 第19條 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應裝置計量設備,按季填具使用量、溫度、利用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每半年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紀錄之書表格式及每半年應報主管機關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溫泉法 第20條 …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為增進溫泉之公共利用,得通知溫泉使用事業限期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
  29. 行政溫泉法 第21條 各目的事業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之場所,檢查溫泉計量設備、溫泉使用量、溫度、衛生條件、利用狀況等事項,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事業或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0. 行政溫泉法 第29條 …,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由各目的事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