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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200 頁-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濕地: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之沼澤、潟湖、泥煤地、潮間帶、水域等區域,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二、人工濕地:指為生態、滯洪、景觀、遊憩或污水處理等目…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4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地方級:由直…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執行第六條第二項進入公私有土地、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4條 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40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41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42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
-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經評定為非重要濕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廢止暫定重要濕地,並以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單位或團體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應將許可使用之簡易設施及變更使用坐落土地之資料予以套繪、造冊,並建置資料庫列管。
- 行政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4條 於重要濕地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申請開發或利用之行為,非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濕地系統功能分區限制或禁止行為或允許明智利用項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一…
- 行政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12條 濕地影響說明書之製作規定如下:一、用紙應符合A4規格(長二十九點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以直式橫書格式書寫,文字、圖、表及頁碼之字體及內容並應清晰可讀。二、除圖表外應採雙面印製。三、地圖、照片及參考文獻應註明出處。申請開…
- 行政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14條 有關機關、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會議時表達意見,並得於公開會議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向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 行政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變更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事項者,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行政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營造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下列百分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防治污染設備抵減百分之七。二、防治污染技術抵減百分之…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入學及招生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成績複查費,每人每科新臺幣五十元。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 第4條 本大學甄試入學新生,應具有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之資格,其條件及名額如下:一、具柔道專長者,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柔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4條 學科教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警佐教官:經中央警察大學(警官學校)二年以上學制畢業,具有警佐一階以上警察官任用資格,曾任警察、消防、海巡機關之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第4條 學生休學期間或逾修業年限不得領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4條 學生(員)之獎勵分為下列三種:一、嘉獎。二、記功。三、記大功。同一學期累計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計算;累計記功三次,以記大功一次計算。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4條 本規則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並得酌加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懲。前項所稱酌加次一層級一次至二次之獎懲,指記功一次,酌加為記功一次嘉…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4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辦理下列事項︰一、鑑定、分析及儲存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二、蒐集、建立及維護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型別出現頻率、資料庫及人口統計資料庫。三、應檢察官、法院、軍事檢察官、軍事法庭或司法警察機關之請求,…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14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第4條 執行採樣時應優先採取唾液樣本,其次為血液樣本,再其次為毛髮樣本。唾液及毛髮樣本得由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採取,血液樣本應由醫事人員採取。執行採樣完畢後,執行採樣機關應製作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採樣之DNA樣本經刑事局鑑定比對後,所涉案件尚未移送者,該DNA樣本得暫存於刑事局,俟所涉案件確定移送與否,再行儲存或銷毀。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刑事局應於每年六月前將本條例執行情形公告之。前項公告內容須包括下列事項:一、新增及刪除建檔數。二、建檔總數。三、比中案件數。四、型別出現頻率之引用依據。
- 行政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保全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第二款相關事項必要時得整併之:一、保全業之組織規模。…
-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全業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
- 行政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第4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下列程序申請建立指紋資料:一、申請者得逕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課(鑑識中心)、分局偵查隊辦理指紋捺印。二、申請者應繳驗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