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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訓練組員能於有礙飛航安全之干擾行為發生時,所應採取之適當行動。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訓練計畫,使相關工作人員熟知預防措施及技巧,處理航空器載運之乘客、行李、貨物、郵件、裝備、商品及供應品遇有任何破壞或其他有礙飛…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9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飛航組員、客艙組員、簽派員及維護人員等相關飛航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無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用而影響飛安之情形,並訂定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規定,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執行抽檢,檢測紀錄應存檔備查。民航局得以定期…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非營利性之飛航作業適用第四章之規定。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1條 …使用人及機長應確保航空器適航,並備妥乘員安全之各項設施,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良設施影響其飛航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2-1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從事噴灑之飛航業務時,應符合附件二十之一之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於從事直昇機機外掛載之飛航業務時,應符合附件二十之二之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於從事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及自由氣球繫留作業時,應符合附件二十之三之規定。航空…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3-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安全管理系統評估飛航計畫中所定機場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以確保其航空器獲得必要之防護。前項評估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評估合格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之相關資訊訂於操作手冊。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5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員瞭解其個別職責,及在飛航作業中各類人員職責間相互之關係。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系統,以保存完整之訓練紀…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6條 …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核准外,機長不得操作航空器以低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起降。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7條 航空器使用人對不良天候之飛航作業管制,應依附件三辦理。
  1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7-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1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9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為避免航空器飛航或通訊遭受干擾,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或乘員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公告之限制規定使用個人電子用品。
  1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0條 機長職責如下:一、在飛航中負飛機操作及全體乘員安全之責,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理。二、應確保程序檢查表之每一細節皆予履行。三、於飛航終了時,應負責將已知及可疑之航空器故障報告航空器使用人並對填寫之飛航紀錄負責。四、當航空器失事…
  1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1條 機長於飛航前,應瞭解與該預定飛航有關之氣象資訊。機長依儀器飛航規則飛往起飛機場以外之目的地時,應規劃一備用航路,以因應天氣導致之意外狀況。
  1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2條 航路上之天氣現況或預報符合目視飛航所定之情況時,航空器始得從事目視飛航。
  1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3條 目的地機場或備用機場之天氣情況不低於最低飛航限度時,航空器始得從事儀器飛航。
  1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4條 依儀器飛航規則製作之操作飛航計畫,除下列情況外,至少應列有一處備用機場:一、預定降落機場已訂有標準儀器進場程序。二、所獲得之最新氣象資訊顯示,預定到達目的地機場時間前後一小時內之氣象狀況符合下列規定:(一)飛機:雲幕高超…
  1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5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機長應於作業前一日將任務內容通知飛航管制機構。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6條 …,如已知目的地機場及其備用機場於預計到達時間,其天氣未達最低飛航限度者,駕駛員應中止向該目的地機場飛航。如於飛航中,除緊急情況外,應即中止進場及降落。
  1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7條 …依最新獲得之天氣報告,顯示該機場之能見度或跑道視程低於其最低飛航限度時,航空器應中止其進場作業。二、於精確進場通過外信標台或最後進場點後(以先到為準),或於非精確進場實際高度低於三百公尺(一千呎)後,如依最新獲得之天氣報…
  2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8條 航空器無防冰除冰裝備者,不得於已知或預期之結冰天氣情況下飛航;其累積之冰雪或其他自然產生之污染物應清除,以保持航空器起飛前之適航狀況。航空器使用人不得計劃或預期於疑似或已知地面結冰情況下操作航空器。但已檢查航空器之結冰情…
  2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9條 …達海上備用機場前,直昇機於單一發動機性能失效之情形下仍能安全飛航。三、應保證能取得直昇機起降甲板。四、應有可靠及精確之天氣資訊。五、於得以攜帶足夠油量飛航至陸上備用機場時,不得使用海上備用機場。
  2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0條 …准供應航空器非預期及不正常燃油消耗所需之應變油量。民航局得依飛航安全所需,酌予增減飛航特殊航路或機場所需用油。
  2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1條 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一、依第二百十四條之情況而不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二、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
  2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1-1條 飛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一、日間飛航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三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二、夜間飛航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2條 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最佳航程空速下飛行二十分鐘所需之油量。二、應變油量。
  2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3條 直昇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且依第二百十四條之情況而不需備用機場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於標準溫度情況下,於目的地機場標高上空一千五百呎,以待命空速飛航三十分鐘所需…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4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得再行簽派至另一目的地。但不得違反第二百二十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攜帶規定之油量。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5條 航空器於壓力高度超過一萬呎飛航時,其攜帶之氧氣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壓力高度一萬呎至一萬三千呎間飛航時,應攜帶足供全體組員及十分之一乘員於此高度飛航超過三十分鐘以上之飛航部分使用之氧氣量。二、於壓力高度一萬三千呎以上飛…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7條 …之人員能在旁待命,提供緊急逃生及疏散之指令及引導。二、飛機上飛航組員及地面加油人員已建立雙向通訊管道。直昇機乘員於機艙內或上、下直昇機或旋翼旋轉時,航空器使用人除經民航局核准外,不得進行加油作業。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7-1條 雙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實施延展轉降時限作業時,應在操作飛航計畫中選定航路備用機場,其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