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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15條 …電信設備不符本規則之規定時,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以維公眾電信網路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安全。
  2.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17條 …實際需求預留空間及管線,並與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之電信設備分開設置。但經洽提供該建築物電信服務之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系統經營者同意者,不在此限。
  3.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18條 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或系統經營者利用建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或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電信事業或系統經營者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4.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19條 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建設其公眾電信網路或系統經營者建設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得有償使用建築物空間設置集線室及集線設備。
  5.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3條 …電機、電子等專業公會團體,或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二、申請人應於本會地區監理處所轄之直轄市或縣(市)各設置至少四處以上受理設計審查及完工審驗業務之處所(以下簡稱受理點),且受理點設置之行政區域應達十二…
  6.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途使用之用戶。七、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指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
  7.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使用用戶號碼前,應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前項所稱用戶資料如下:一、用戶為自然人者:(一)本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護照正本,或國民身分證、護照擇一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正…
  8.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用戶屬企業客戶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要求企業客戶另檢附下列資料:一、使用用途說明。二、營業處所。三、使用人清冊。四、保證其使用用戶號碼或服務不得有違反法規情事或未經電信事業同意轉讓他人之切…
  9.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用戶資料,應確認用戶或代理人與其所持證件相符。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資料,應以用戶或代理人臨櫃或派員實地訪查辦理;除以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外,不得以網…
  10.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首次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身分時,應留存用戶或代理人影像。
  11.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條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目的,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之。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資料庫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12.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辦法登錄之資料,應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前項資料涉及犯罪調查、訴訟或證據保全之必要,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者,其資料保存期限應予延長。
  13.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得委託代理商、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或他人執行本辦法用戶資料核對及登錄規定。受託者於委託範圍內,視同該委託之電信事業。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對前項受託者於委託事項為適當管理。
  14.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提供用戶號碼予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者,應對其檢視下列事項:一、依本法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並載明對應之服務內容。二、業務性質、資本額及員工人數等基本資料。三、批發用戶號碼之用途。四、已訂定本辦法規…
  15.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不得再將用戶號碼提供他人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依前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檢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
  16.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行動通信網路使用之用戶號碼,應搭配其所屬行動通信網路之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nternationalMobileSubscriberIdentity,IMSI)。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
  17.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不得分配用戶號碼:一、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核對及登錄之資料不全或不實。二、無法符合第十五條規定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三、用戶於一年內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
  18.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用戶轉讓用戶號碼予他人,應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並由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二章規定辦理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但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執行核對、登錄用戶資料及提供電信服務時,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以防止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偽冒身分或違反前條規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於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就前項已採行之風險管控措施,建立用戶異…
  20.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戶資料核對之查核抽測計畫及定期辦理抽測。前項查核抽測計畫實施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第一項抽測應作成紀錄,並送主管機關備…
  21.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號碼予其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期間,應定期檢查下列事項: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二、提供其分配用戶號碼介面之管理。三、透過系統確認其用戶號碼使用型態是否與第十條第一項第…
  22.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停或終止用戶使用用戶號碼:一、知悉用戶有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二、知悉用戶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前項暫停使用原因消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即應恢復用戶使用。…
  23.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電信事業傳送話務或簡訊時,應即時發送該通信之原始發信用戶號碼至受信端網路,並確保正確送達至受信端網路。國內發信用戶使用用戶號碼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受信用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電信事業於公眾電信網路…
  24.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準用第二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
  25.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販售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應透過商品包裝、銷售通路或其他明顯公開且易取得之方式,標示第十四條規定。
  26.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服務條款:一、要求販售資訊刊登者提出已登記為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為第九條之受託者或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之佐證資料。二、要求刊登內容包含前款販售資訊刊登者身分及依前條規定標示。網際網…
  27.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戶之用戶號碼,其登錄資料未符合第四條規定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就曾受有關機關通知停斷話之高風險企業客戶,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推定為第十三條第一款用戶資料不全或不實之情形,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依第十八…
  28.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專供物聯網用途且非供不特定人際通信之用戶號碼予企業客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免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用戶號碼使用管理:一、已檢附用戶號碼搭配之終端設備類型、用途及數量,經獲核配用戶號碼…
  29.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將用戶退租或經終止使用之用戶號碼至少保留三個月,始得重新分配新用戶。但經新用戶同意者,不在此限。因電信事業終止營業之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核配之主管機關重新核配用戶號碼予其他電信事業時,受核配之電…
  30. 行政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第3條 …庫:設置於內政部移民署雲端查詢服務之資料庫。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辦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指定資料庫之介接程序。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關係企業或合作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助提供本辦法指定資料庫之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