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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41 頁-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7條 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得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機構、機關、機構、學校或法人設置之實驗室為之。前項實驗室,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或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相關認證資格之機關(構)、法人或國際第三方公正機構之…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8條 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應由自行設置或委託認證實驗室為之;其委託認證實驗室為之者,該受託實驗室應置下列人員:一、專任品質主管:一人,具醫事檢驗師或專科醫師資格,且有臨床檢驗品質管理及相關實驗室開發檢測經驗二年以上。二…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0條 受醫療機構委託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認證實驗室,應依醫療機構之要求,提供原始檢測紀錄及結果報告,不得拒絕。前項紀錄及報告,不得提供或洩露予委託之醫療機構以外之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報告,醫療機構應併入病…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1條 醫療機構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施行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或終止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未依核准之計畫施行。二、委託認證實驗室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五項情形之一…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2條 …關查核。七、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供紀錄或報告予醫療機構;或提供、洩露予委託之醫療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八、違反其他法規嚴重影響受檢者權益、安全之情事。前項停止檢測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經終止檢測者,應自終…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3條 …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施行附表四檢測項目之醫療機構,有不符合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補正並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
- 行政解剖屍體條例 第2條 …之私立醫院。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 行政心理師法 第10條 …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心理師法 第61條 …審查合格者,得應臨床心理師特種考試: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一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心理所、系、組碩士以上學…
-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指為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相類機構,就失智、失能或行動不便之機構住民,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2條 …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未能或不便至醫療機構就診之病人,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5條 …診,指因病人病情之需要,由病人端之診療醫師以通訊方式,諮詢他醫療機構醫師之診療意見或提供處方建議;他醫療機構醫師,得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免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以電子方式開立第一項第七款處方,其處方箋應符合中央主…
-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7條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附表所列地區之衛生所、衛生室或公立醫療機構之醫師。二、執行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品質提升法令所定醫療機構之醫師。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
-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8條 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之醫療機構,應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執行第三條第七款者,應先徵得矯正機關同意。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實施之主責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二、醫療項…
-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9條 …人身分驗證及符合國際標準組織通用之資料傳輸加密機制,且應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前項通訊診療資訊系統,醫療機構得委託機構、法人、團體或大學建置及管理,受託者應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
-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20條 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時,應遵行下列事項:一、取得通訊診療對象之知情同意。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二、醫師實施通訊診療時,應確認病人身分;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情形,不得為初診病人。三、醫師實施通訊診療,以在醫療機…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輔導設置文件,接受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以接受醫療機構委託清除、處理醫療廢棄物之機構。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4條 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管理醫師及得設置之醫療機構(以下稱設置機構)之資格、條件,如附表。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之相關事項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 行政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5條 …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取得許可證明後,始得設置: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及符合附表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二、管理醫師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三、儀器之圖樣及說明書。四、醫療器材輸入或製造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前項第四款之許…
-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法第十五條規定領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之機構。二、醫事機構:指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或藥事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核准開業之機構。三、住宿式機構: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
-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3條 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者,其在停診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償。但已依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法規領取補償者,不得重複申請。前項停診損失…
-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基本人事費,為於各該醫療機構停診前已任職,而於停診期間仍留任人員之經常性給與薪資,或停診之個別醫師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點數以一點新臺幣一元計算。前項經常性給與薪資,不包括不定期獎…
-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二項所定維持費,包括各該醫療機構於停診期間應負擔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租金、管理費、清潔費、各類社會保險之保險費及其他為維持運作所需之費用。
-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6條 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於停診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停診期間連續滿三十日者,得自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償。
-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7條 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領據。二、人員薪資證明。三、各項維持費之證明。四、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 行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4條 …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 行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6-1條 …意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前項簽署之意願書,應由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經註記於健保卡之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0條 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4條 營養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於醫療機構執業者,並應製作紀錄摘要併入病歷。前項紀錄及由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由該營養師執業之機構,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妥善保管至少五年。第一項紀錄及紀錄摘要,其格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9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