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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25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0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1條 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選任符合本會規定之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開放式基金,同為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及經基金受益人會議同意者,得向本會申請核准與本公司之其他開放式基金合併。但合併之基金為同種類、消滅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新臺幣五億元且存續基金之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二、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三、受益人會議議事錄(未召開者得免附)。四、合併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5條 基金合併之申請經本會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並通知消滅及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一、本會核准函日期及文號。二、存續基金之名稱、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等。三、消滅基金之名稱。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五、合併基準日…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合併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消滅基金資產移轉與存續基金;消滅基金持有之資產自合併基準日起至資產移轉完成前不得進行投資操作。消滅基金得免於清算。消滅基金持有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委託基金保…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7條 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本會備查: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8條 基金合併之相關費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合併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換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其他基金,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91條 本辦法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公告。本辦法規定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為公告之事項,其方式依本會所指定之方式為之。
- 行政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8條 …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股票或其組合、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指數。三、經本會指定之外國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條 …所稱會務工作人員,係指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所定,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聘僱承辦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工作人員。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聘僱承辦下列業務之會務工作人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關於維護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之秩序、公正及保護受益人或客戶事項。二、關於防止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於提報年度預算前,擬訂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依本會核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對會員從事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應擬訂自律規範申報本會核定,並確實執行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對會員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應擬訂行為規範申報本會核定,並確實執行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注意查察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發現有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者,應即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前項查察辦法,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為前條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其辦法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依本會規定方式,提供公眾閱覽其會員之財務業務資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及業務如有修正或變更,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即申報本會備查。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年度工作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對下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申報本會備查:一、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其業務人員及會員之負責人或業務員因執行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涉訟…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對會員與受益人、客戶或會員間,因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所發生之爭議,應擬訂紛爭調處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並確實執行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簡則申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申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及監事,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不得有同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及主管人員之異動,該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人員之登記或異動,該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按月列冊彙報本會。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該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