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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5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2.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6條 …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3.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語言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語言治療師,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4.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語言治療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5.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職能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6.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職能治療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7.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醫事放射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8.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醫事放射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9.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10.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醫事檢驗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11. 行政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藥師受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廢止藥師證書處分時,其兼領有藥劑生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
  12.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9條 …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
  13.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6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對藥師懲戒事件,得衡酌藥師公會之處分情形,作適當之懲戒。
  14. 行政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三、依本辦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15. 行政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相關專科醫師、藥師、藥劑生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16. 行政聽力師法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聽力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聽力師。
  17. 行政聽力師法 第32條 …部分退還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18. 行政聽力師法 第33條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19. 行政聽力師法 第34條 …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聽力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20. 行政聽力師法 第35條 …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21. 行政聽力師法 第38條 聽力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聽力師證書。
  22. 行政聽力師法 第39條 聽力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聽力師之聽力師證書。
  23. 行政聽力師法 第40條 聽力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聽力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聽力所之負責聽力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該聽力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24. 行政聽力師法 第42條 本法所定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之處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聽力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25. 行政聽力師法 第55條 聽力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26. 行政聽力師法 第56條 …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27. 行政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聽力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聽力師,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28. 行政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聽力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29.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
  30.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38條 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