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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26 頁-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條 …航空人員之訓練分類為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航空人員適職訓練及航空維修訓練。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器時,應於核准籌設期間檢附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等之維護計畫一式三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前項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之外籍航空器,機齡不得超過十年。但訓練機構已使用同機型航空器三年以上,其租賃、…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5條 …應不少於二點四平方公尺,且不受其他場所實施訓練、機場內飛航及維修活動之干擾。從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或航空人員適職訓練之訓練機構,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可供儀器飛航之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訓練用航空器。但僅申請辦理航…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2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對其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人員及航空器駕駛員訂定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7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分類如下:一、檢定訓練課程:(一)A類基礎訓練:指停機線航空器維護基礎訓練。(二)B1類基礎訓練:指航空器機體及發動機維護基礎訓練。(三)B2類基礎訓練:指航空電子維護基礎訓練。(四)B1類、B…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8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之設施與教學設備標準、訓練教材、人員資格及考試要求,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9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建立所有受訓學員訓練、考驗及評鑑紀錄之管理程序並報經民航局核准後,以電子紀錄系統永久保存。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依學員要求,提供其訓練紀錄影本。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9-1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將教師、學科考驗員及實作評鑑員之經歷、資格及所有訓練紀錄,建檔並妥善管理。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9-2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擬定訓練程序,確保其訓練標準符合本章之規定。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建置品質系統,其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具獨立之稽核功能,用以監控訓練標準、學科考驗及實作評鑑,皆能符合規定之程序。二、具回饋之功能,能將所…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9-3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備有符合附件十八規定之管理手冊,其內容應載明組織及運作管理程序。前項管理手冊之訂定及修正,應報請民航局核准。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9-4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依經核准之訓練規範執行下列工作:一、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訂定之學科檢定項目學識課程大綱執行A類、B1類及B2類基礎訓練或其部分之基礎訓練。二、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訂定之航空器型別檢定訓練課程…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9-5條 …定給證管理規則A類、B1類及B2類基礎訓練課程訓練標準之航空維修訓練機構,得從事A類、B1類及B2類基礎訓練。航空維修訓練機構A類、B1類及B2類基礎訓練之課程內容,應包括學科訓練、學科考驗、實作訓練及實作評鑑。前項之學…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9-6條 …器型別檢定訓練課程或航空器維護工作項目特定課程訓練標準之航空維修訓練機構,得從事B1類、B2類及C類航空器型別訓練,並得依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辦理B1類、B2類及C類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航空維修訓練機構B1類、…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9-7條 …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證,始得繼續從事訓練業務:一、申請書(附件一)。二、原許可證。三、土地及建物使用證明文件。…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未作業或未維修時,應實施下列保安控制措施:一、關閉艙門。二、撤離空橋或關閉機坪及乘客管制區與空橋相連通之進出管制門。三、撤離登機梯、工作梯架及其他可供進出航空器之機具設備。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條 從事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廠(以下簡稱維修廠),除設立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其檢定給證依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維修廠管理人:指由維修廠指定依本規則負維修廠所有作業權責之人,包括確保維修廠之人員依本規則從事維修工作及代表維修廠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主要聯絡人。二、停機線維修:指航空器飛行前為符…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4條 經營維修廠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類別及其項目經檢定合格並發給檢定證書後,始得營業。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維修廠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二份向民航局申請檢定:一、維修廠手冊。二、品質管制手冊。三、安全管理手冊。四、維修能量表(以下簡稱能量表):依檢定類別,載明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型別、製造者、型號。五…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維修廠營業不得違反檢定證書所核可之檢定類別及營運規範,並應於維修廠內備妥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供大眾查閱及民航局查驗。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之有效期間為三年。但設立於國外之維修廠,其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檢定證書持…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維修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發檢定證書:一、維修廠名稱或廠房位置變更。二、增加或變更檢定類別。檢定證書持有人出售廠房或轉移維修廠所有權時,維修廠之受讓人申請變更時,應依第…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8條 維修廠檢定類別如下:一、機體類別:(一)一級:混合結構之航空器,其最大起飛總重在五千七百公斤或一萬二千五百磅以下者。(二)二級:混合結構之航空器,其最大起飛總重超過五千七百公斤或一萬二千五百磅者。(三)三級:全金屬結構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9條 民航局得頒發以下限定類別之檢定證書予維修廠。其檢定類別得限定於某一種特定型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或某一特定製造廠生產之所有零件之維修:一、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機體。二、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發動機。三、特定製造廠及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0條 維修廠應備有檢定證書及檢定類別所需之廠房、設施、裝備、器材、文件及資料,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可容納符合檢定類別設施、裝備、器材及人員之廠房。二、應具備符合下列條件可供適當執行檢定類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1條 維修廠欲變更廠址,應檢附變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維修廠對於第十條規定之廠房、設施要求變更,其可能對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能力造成嚴重影響者,應於事前經民航局核准。維修廠於廠址、廠房或設施變更期間應遵守…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2條 一維修廠為另一維修廠(以下簡稱母廠)所經營管理,前者得視為後者之衛星維修廠。衛星維修廠亦應具有檢定證書。衛星維修廠符合下列規定並在母廠管控下,依民航局所核可之檢定類別及營運規範執行衛星維修廠作業:一、檢定類別在母廠檢定類…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3條 維修廠應備有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工作所需之裝備、工具及器材,並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於執行工作時,裝備、工具及器材應置於工作現場且在維修廠管控下。維修廠應確保用來決定航…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4條 維修廠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維修廠管理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異動時亦同。二、提供合格人員於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從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計畫、督導、施工及核准恢復可用作業。三、應有足夠經訓練或具有知識及工作經驗之人員,在檢…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5條 維修廠應有足夠之督導人員以指導及監督不熟悉施工方式、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及工具之人員,執行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國內維修廠督導人員,應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6條 維修廠應確保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執行檢驗之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一、確實瞭解本規則與民航相關法規及檢驗方法、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工具之應用,以決定經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後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性。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