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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3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海外臺灣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國內服務者,其在海外臺灣學校之任職及教學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前項校長依第十六條第二項但書以低層級校長資格擔任高層級校長者,應以其原具合格之低層級校長資格,依敘薪…
  2.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4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海外臺灣學校人事制度與國內同級學校一致者,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海外臺灣學校應訂定章則籌…
  3.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7條 海外臺灣學校為辦理我國籍校長、教師考核及獎勵等事項,應訂定相關規定,並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4.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3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課程、招生、校長及教師等均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本部得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考量學校規模、辦學成本及教育品質等情形,明定補助原則,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者,得予以獎助,對學校董事會、校長或有關人員,並得依相…
  5.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8-1條 …育,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
  6.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5條 …任之;其校長遴選會之組成,應包括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公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
  7.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7條 …式,依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由校長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專科學校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其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科,得置副主任,由校長就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或講師級以上之專任…
  8.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8條 …學校行政主管人員,除教務、學生事務一級主管應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副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外,其餘主管得遴聘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助理教授級以上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公立專…
  9.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0條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0.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1條 專科學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前項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並不得少…
  11.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3條 專科學校為落實教師輔導職責,並促進學生學習、生活之適應及自治能力,應實施導師輔導制度;其實施規定,由各校定之。
  12.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4條 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其屬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以技術報告升等通過,並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或專業證照者,得優先聘任。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
  13.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5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專科學校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14.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6條 專科學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專業技術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納入聘約後實施。
  15.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7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專科學校教…
  16.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8條 專科學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教師之教學、研發、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17.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9條 專科學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應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司…
  18. 行政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五條第一項所定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專科學校定之。專科學校應依教師法及本法第二十八條教師評鑑規定,訂定其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規定。
  19. 行政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或全數由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財團法人已清算終結者,由主管機關籌組教師評審委員會。
  20. 行政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專科學校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由各專科學校定之。
  21. 行政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 第2條 …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繼續任職。
  22.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4條 …語言能力證明書。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應落實該類科教師專業標準及服務精神之培養,並與中央主管機關及提報缺額、類科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合作輔導及分發後之公費生支持機制。前項合作輔導機制,應包括共同規劃公…
  23.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7條 …管機關同意,得延後分發;延後期間,至多一學年度:(一)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二)修業期間,經就讀學校甄選為交換學生。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地區保送生,依前項各款延後分發之期間,應分別計算。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公費生名冊、契約書…
  24.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9條 …故以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休學,致喪失公費生資格。四、分發前未取得教師證書。五、分發前因錄取教師甄選而放棄公費生資格。六、取得教師證書經通知分發報到,逾期不報到致廢止分發。前項公費之償還,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其規定:一、公費生分…
  25.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0條 …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權責機關規定如下:一、於修業期間或尚未取得教師證書之公費生: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二、已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
  26.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2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造具公費合格教師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報之師資缺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費生分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國立…
  27.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3條 …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發。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公費合格教師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同意聘任之證明者。三、具兵役義務者於取得教師證書後,除經兵役主管機關核准緩徵並於當年度完成分發者外,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
  28.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4條 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應按分發通知規定期限向該管主管機關、學校報到;其有特殊情形,須延緩報到者,應向分發學校申請,由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9.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5條 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任教,依教師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30.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6條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得視為連續服務;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前項所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