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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138 頁-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構。二、證券業: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7條 …本會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六、行政院核定給…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17條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融資性租賃、期貨、精算及資訊科技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4條 …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一、申請書。二、已僱用身心…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第2條 …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三、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四、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五、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七、會計師辦理公開…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之支出。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支出。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之支出。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之支出。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之支出。六、行政院…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以下列各款之人為限:一、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機構投資人)。二、上市或上櫃公司依法令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以下簡稱大陸籍員工)…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指定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之登記、開戶、臺灣地區公司債之交換、轉換或認購股份申請、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期貨交易相關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稅捐之申報、繳納、其他…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稅捐之申報及繳納,應事先填具委託或指派之證明文件,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時,亦同。大陸地區投資人就其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之收益申請結匯…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業務規章之規定,向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辦理前項登記,應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文件:一…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能完成補正。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投資資金之受益所有權人名稱、資金額度、來源及其相關資料。二、匯入投資資金之運用情形、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明細及相關資料,並得檢查其庫存及帳冊。三、於臺…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金匯入及結匯事宜,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以下列方式投資證券:一、投資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並於國外銷售之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外受益憑證)。二、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三、投資由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公…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二、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四、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業別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4條 機構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5條 機構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出,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一、投資外國發行人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存託憑證,請求存…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7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其開戶代理人,以臺灣地區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為限。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及其資金運用,應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存…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8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向證券商申請開戶,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商通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賣臺灣地區證券,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指定之保管機構確認交易及辦理交割手續。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0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匯入之投資資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二、賣出尚未持有之證券。三、放款或提供擔保。四、委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外…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1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運用及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2條 …公司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以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名義,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並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有價證券賣出之開戶。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4條 機構投資人得將其持有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所發行或私募附轉換或認購股份條件之海外公司債,依發行及轉換或認購辦法,請求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機構投資人持有臺灣地區發行公司私募之海外公司債,依發行及交換或認購…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第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但已經登記投資臺灣地區證…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6條 機構投資人就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獲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其賣出有價證券所得之價款,得申請結匯。機構投資人於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其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匯。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7條 機構投資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計入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