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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6條 …生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等成績之考核,得採T評分制度,其成績計算基準如下:T評分=(平均差/標準差)×可變數(V)+中心分數平均差=原始分數-平均分數標準差=√(平均差平方的總和/參加測…
  2.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7條 學員生德行成績,包括對國家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前項成績之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紀律、考核人員、考核紀錄等事項,應於各校學則中明定。
  3.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8條 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得重新評定,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
  4.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9條 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校依教育計畫,於學則中自訂,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學術科總成績及德行成績應分別計算,其德行成績合格者,以學術科總成績評定名次。
  5.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3條 …所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三、申請自願退學。四、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五、結業總成績或教育階段學(術)科、軍事學(術)科成績未達標準。六、結業前,軍事訓練、體能訓練或戰技測驗,單項成績未達標準。七、T評分成績不及格次數…
  6.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7條 學員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軍事學校符合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修業期滿,軍事學(術)科、軍事訓練成績及格者,同時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7.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9條 各校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於結業後一個月內調製完成,陳報權責機關備查,並永久保存。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詳細審查核對,如發現錯誤或模糊不清情形,各校應重新調製後造報。
  8. 行政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6條 …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八、已重讀一次再達重讀標準。九、體育學年成績不及格。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六款規定轉學者,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入學。
  9.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5條 …業機構辦理。二、各機構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人數分階段甄試,以口試、實地考試、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各機構甄試之筆試應試科目,得按業務需要分為共同科目及專…
  10.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11.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條 …月、所屬系科組、休學、復學、轉系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學籍核定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畢業相片及相關資料等。前項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各校應永久保存。
  12.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5條 …之二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就讀。各校大學教育一年級、二年級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學生,除二年制技術系及現役軍職退學學生外,得申請就讀專科學校,其入學資格、條件、程序及員額由國防部核定。
  13.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6條 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經甄試成績合格者,得直升各軍事學校大學、專科教育班隊。
  14.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5條 …形之一者,得予降班。但全修業期間,以一次為限:一、學(術)科成績不及格,未達應退學或輔導轉學情形者。二、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者。前項降班學生依降入年班之教育計畫修業。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軍費學生,修畢…
  15.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6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並以二次為限。經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以及格分數計算;不及格者,應予重修。前項補考及重修之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16.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7條 學生因故未參加定期或學期考試者,得補行考試一次。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一、因公假、喪假缺考者,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二、因病假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者,以其逾及格分數以上之…
  17.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8條 學生、研究生德行成績包括對國家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前項成績之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紀律、考核人員、考核紀錄等事項,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18.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9條 學生、研究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得重新評定,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
  19.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0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之畢業成績,以普通學科、軍事學(術)科及體育三項成績綜合計算,其所佔比例,由各校於學則中訂定。
  20.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1條 研究生之畢業成績,以學業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合併計算,其比例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21.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0條 …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22.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3條 …定,辦理賠償。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不發給修業(轉學)證明及成績單。
  23.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6條 …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24.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7條 …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25.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9條 …究生,經發給畢業證書或授予學位者,得向原校申請發給中(英)文成績單。
  26. 行政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育,應自付進修費用。但其參加之教育班次或課程,與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第一項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資格條件、員額、甄選作業、進修期間、權利義務及公餘進修之業務有關認定、費用補助基準等事…
  2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1條 …件、程序、年齡限制與受國防專業訓練之方式、課程、時數、程序、成績計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及通譯之任用,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司法人員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28.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7條 …理。代訓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函報主管機關據以發證。
  29.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9條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得分達總(滿)分百分之七十以上,且個別課程無低於百分之五十情形者為及格。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
  30.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構)申請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