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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於第三地區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4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一、持有臺灣地區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
  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6條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9條 …資人之轉讓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不予許可。投資人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為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2條 …出資讓與投資人之繼承人或經許可受讓其投資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
  7.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7條 …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之補助。前項經費補助如下:一、亞洲地區: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二、美洲地區: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三、歐洲地區: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同一人同時以二以上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參加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者,…
  8.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立五年以上之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二、設立之宗旨或任務須為促進產業、投資或貿易發展之事項。三、有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
  10.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法人、團體或機構登記證書或其他設立文件影本。二、章程影本。三、代表人及常務理(監)事名冊。四、設…
  11.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為兩岸投資企業提供服務或從事兩岸貿易服務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之其他業務活動,不在此限。
  12.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於設立後六個月內取得辦事處房屋合法使用證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3.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許可設立辦事處之目的、業務活動範圍或派駐人員變更者,應於事前檢附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除前項規定外,其餘經許可或備查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
  14.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於次年度起,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具辦事處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報主管…
  15.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一、喪失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資格。二、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三、從事之業務活動違反法令…
  16.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6條 公司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並得標明下列文字:一、地區名。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三、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商業、商社、商行、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前項第一款…
  17.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7條 …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一、公司組織種類、有限合夥、地區名、外國國名、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二、特取名稱前所標明之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之文字。三、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
  18. 行政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第1條 …:一、政府遷臺前,在臺設立本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二、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並在臺設分支機構,經政府核准改為獨立機構之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復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19. 行政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股東,係指政府遷臺時,留居大陸地區而持有在臺公司股份之股東。
  20. 行政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第3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21. 行政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第5條 …存儲於各該公司。國家統一前,在臺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大陸地區股東無新股認購權利。
  22. 行政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6條 …夥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有限合夥字樣組成,並得標明下列文字:一、地區名。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三、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有限合夥名稱標明前項第一款…
  23. 行政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7條 …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一、有限合夥、公司組織種類、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二、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
  24.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6條 …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一、特取名稱前所標明之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之文字。二、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三、二…
  25.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7條 商業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商業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名為限。
  26.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設立、增加或減少在臺營業所用資金許可,應編製營業所用資金變動表並加蓋分公司及在臺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章送交會計師查核。會計師應將前項查核之營業所用資金變動表併同查核報告書裝訂成冊;屬設立或增加在臺…
  27. 行政營業秘密法 第13-2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
  28. 行政營業秘密法 第14-4條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29.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 第2條 …產、銷售數量及交易價格。三、相同或直接競爭服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之投資人名單及投資事業之名單、金額、時間及地點。四、相同或直接競爭服務之客戶量、銷售量及交易價格。五、申請認定受損勞工所屬企業之營業額及營運情形…
  30. 行政貿易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但應於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送請立法院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