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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式(APP)投保平台,且其執行招攬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保經代公司依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與異業合作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該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
  2.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應確認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保經代公司得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商品種類及範圍,以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保險商…
  3.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第10-1條 …分確認。保經代公司辦理前項身分確認作業,應依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風險等級辦理。
  4. 行政保險法 第6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5. 行政保險法 第7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6. 行政保險法 第8-1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7. 行政保險法 第136條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
  8. 行政保險法 第136-1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
  9. 行政保險法 第137條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
  10. 行政保險法 第137-1條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
  11. 行政保險法 第138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
  12. 行政保險法 第138-1條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
  13. 行政保險法 第138-2條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
  14. 行政保險法 第138-3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
  15. 行政保險法 第138-4條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16. 行政保險法 第139條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17. 行政保險法 第141條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18. 行政保險法 第142條 …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一、經法院宣告破產。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三…
  19. 行政保險法 第143條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三…
  20. 行政保險法 第143-1條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
  21. 行政保險法 第143-3條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
  22. 行政保險法 第143-4條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一、資本適足。二、資本不足。三、資本顯著不足。四、資本嚴重不足。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
  23. 行政保險法 第143-5條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
  24. 行政保險法 第143-6條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一、資本不足者:(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
  25. 行政保險法 第144條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
  26. 行政保險法 第14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27. 行政保險法 第145條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保險法 第145-1條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第一…
  29. 行政保險法 第146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有價證券。二、不動產。三、放款。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五、國外投資。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30. 行政保險法 第146-1條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一、公債、國庫券。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