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89 / 200 頁-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4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就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
- 行政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第4條 鄉鎮縣轄市區區域之調整,由縣市政府擬訂,送經縣市議會通過後,連同圖說報本府核定。村里區域之調整,市由區公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轉市議會通過後行之。縣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擬訂,送經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報請縣政府核准行之。縣…
- 行政國籍法 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
- 行政國籍法 第14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 行政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4條 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兵檢查判定為免役體位者,應依法核定免役。
-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4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其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緩徵。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經核准緩徵後,延長其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由學生本…
-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24條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之現職專任教師,指現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之公立或核准設立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國民中、小學校或特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
-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34條 申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者,核准機關按名製給證明書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經核定不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按名製給通知書,分別發由役男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或機…
-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40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國防部分別定之。
-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4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取得禮儀師證書者,始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業務。
-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4條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及甄試順序如下:一、宗教、家庭因素: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第五條規定,或因家庭狀況合於第十一條規定而申請者。二、專長資格:(一)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二)取得中央目…
-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4條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4條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或申請查對、抄錄戶籍資料,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遇有緊急情形者,得徵得戶政事務所同意後,於七日內補提申請書。
- 行政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14條 連結機關應備妥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使用者清冊,以配合提供機關實施稽核。連結機關應建立調整權限及註銷帳號之作業程序,使用人員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時,應即調整權限、廢止或註銷帳號。
- 行政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4條 役男家屬每月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一、以當年度各行職業薪資證明之實際所得計算;無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但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低於基本工資時,以基本工資核算。二、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
- 行政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核定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決定扶助等級、口數,其有變更初核等級、口數者,應註明變更理由。
- 行政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副食費、住宿與交通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二、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所需費用支出。三、對用人單位或役男之…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軍人公墓之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空地多植花木,與鄰近環境景觀協調,建築物宜具多元運用功能,型式力求莊嚴肅穆。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墓基應編墓號,其編排方法,以墓區座向為準,按從右至左,由後向前之順序編排,墓與墓之間隔與距離如附件四;如受地形限制,得變更之。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應製作葬厝保管登記名冊(如附件十一),並將申請名冊(單)、證明文件等裝訂成冊,以備查考。
- 行政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4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下列情形外,準用前條規定:一、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服勤。二、不得遴派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前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 行政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產業訓儲費繳納標準 第4條 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採預繳制,用人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繳納。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4條 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遇有與其他部會有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二、直轄市、縣(市)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4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構如需另僱代理人時,應就其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能力者,優先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