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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2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2.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3條 …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二、於…
  3.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4條 …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二、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
  4.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5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但符合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停職或停聘期間。三、休職期間。四、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期間。五、動員戡亂…
  5.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6條 …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休。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
  6.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與職場人口結構變化適時調整。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
  7.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34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
  8.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1條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前項教職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前二項教職員於…
  9.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6條 …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10.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7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
  11.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1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
  12.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6條 …,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前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第一項月撫卹金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檢同法定…
  13.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3條 …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14.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4條 …為申請及領受: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二、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
  15.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8條 …列預算支給。四、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五、下列各目所定給與,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一)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加發之一次撫卹金;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公…
  16.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3條 …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校退撫條例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
  17.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7條 …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
  18.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6條 …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
  19.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7條 …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前項人員支領之月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第二項人員…
  20.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9條 各學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
  21.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3條 …定: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二、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22.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4條 …,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以下簡稱護理教師),除下列事項外,準用本條例教師之規定:一、退撫新制實施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二、私立學校護理教師依…
  23.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6條 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其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退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警察及矯正學校…
  24.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00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
  25. 行政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退休教職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止…
  26. 行政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原退休案核定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構)為其主管機關。
  27. 行政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4條 …地區長期居住之三個月前,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原退休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且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一、申請書。二、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證書。三、申請人全戶戶籍證明:指全部受扶養人之戶籍證明,必要時,應繳交親屬關…
  28. 行政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5條 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案件,原退休機關(構)學校應予詳細審核後轉報原退休案核定機關,並於收件之日起二個月內核定。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一個月內,檢具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之核定函、赴大陸地區之機(船)票及大陸地…
  29. 行政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6條 …給機關停止發放其月退休給與,並將通知副本函知原退休機關(構)學校。經前項核定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之權利者,於停止領受權利後溢領之月退休給與,由原退休機關(構)學校通知領受人於三個月內繳還並副知退休給與支給機關。屆期仍未繳還…
  30. 行政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7條 …退休金證書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證明親自向原退休機關(構)學校申請恢復請領月退休給與,並經原退休機關(構)學校函轉原退休案核定機關核定恢復後,自其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