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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 200 頁-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44條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45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46條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未取得禮…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4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三、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48條 殯葬服務業應將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並備置收費基準表。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49條 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殯葬…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54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解除或終止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時,應指定新受託人;其信託財產由原受託人結算後,移交新受託人,於未移交新受託人前,其信託契約視為存續,由原受託人依原信託契約管理之。殯葬禮儀服務業破產時…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64條 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74條 經營移動式火化設施之負責人或其受僱人執行火化業務發生違法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禁止該設施繼續使用。但受無…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84條 經營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94條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104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4條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合法停留者,或經廢止臺灣地區戶籍尚未離境者,親自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申請。二、申請人在大陸地區:應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 行政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4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
- 行政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所稱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 行政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喪失國籍許可證書。二、原擬取得該外國國籍之政府所核發之駁回、同意撤回其申請案或其他未取得該國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
- 行政姓名條例 第4條 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
- 行政姓名條例 第14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 行政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二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醫療機構之證明書(如附件一)正本。
- 行政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戶籍資料建置親等關聯作業,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相關作業程序應符合國際資訊安全管理驗證標準。
- 行政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或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
- 行政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有本人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未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正)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為之。戶政事務所…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4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應配賦統一編號。原無配賦者或統一編號為九碼者,亦同。恢復戶籍、撤銷出生登記後再次設籍、撤銷或廢止初設戶籍登記後再經核准定居、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應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編號。但再次…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前項第一款文件,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24條 空白國民身分證經印製裁切賸餘之紙張廢料,戶政事務所應每日集中銷毀。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34條 相片影像檔內容如下:一、統一編號。二、相片影像。三、建檔之戶政事務所代碼。四、建檔之人員及日期。五、其他應記載事項。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40條 相片影像檔之管理督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業務人員,不定期抽查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戶政事務所保存及管理情形,列為業務督導重…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41條 公務機關如需用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及相片影像檔,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42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43條 本辦法有關臨時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