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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司法 第181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前項分別行使表…
  2. 行政公司法 第315條 …就。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五、與他公司合併。六、分割。七、破產。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
  3. 行政公司法 第387-1條 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
  4. 行政公司法 第392-1條 …。二、公司外文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三、公司外文名稱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之外文名稱相同。第一項外文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營保險公證業務。│││信託投資商業│經營信託投資業務。│││政府債券經紀商業│經營政府債券經紀人業務。│││證券商業│經營證券自營,經紀及承銷業務。│││票券金融商業│經營短期票券買賣業務。│││公證商業│經營貨物進出口…
  6. 行政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明事項檢核對照表。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憑證機構非屬政府機關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法人登記證明。二、組織及股權結構說明。三、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繳款書、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影本,…
  7.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8.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4條 …關:(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三)全國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
  9.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新發、補發或換發各種許可書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住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須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10.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申請為下列各款使用行為之一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或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之大型活動使用行為。二、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11.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7條 …經濟部監督之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二)捐助章程之業務項目含接受政府委託核發產業所需相關證明。二、工、商業團體:(一)最近二年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評鑑為甲等以上或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認定最近二年會務運作正常。(二)前一年內無受貿…
  12.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8條 …易署得不予核准:一、不符合國際條約、協定、國際組織規範或外國政府之要求。二、簽發單位申請時之前一年內受停止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處分。三、簽發單位申請時之前一年內未有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紀錄。四、經廢止核准之日起至重新申請之日…
  13.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1條 …證明書、原產地為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一、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輸入許可或辦理進口通關。二、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須隨同貨品一併運送,或貨品已向海關申報進倉,但出口報單尚未放行,…
  14.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新發、補發或換發各種許可書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地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須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15.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申請為下列各款使用行為之一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或辦理大型活動使用行為。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三、跨越…
  16. 行政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7.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6條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免證輸出。
  18.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7條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出為常業之出口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輸出貨品,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證輸出:一、以海運、空運出口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其等值…
  19.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20.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4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或為救災及重建需要臨時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訊,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
  21.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9條 …人對界址仍有爭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收受該調處結果十五日內,提付仲裁或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未提付仲裁或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
  22.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0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調處相關事項。進行調處時,得請該管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3.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2條 …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24.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3條 …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25.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7條 …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26. 行政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27. 行政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4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訊,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
  28. 行政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
  29. 行政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各級政府之跨河建造物,因災受損致須拆除重建者,其重建前之拆除、地質鑽探、測量、整地、施工便道之施設及其他相關前置作業,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
  30. 行政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