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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如下:(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二)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三)土壤處理。(四)委託與受託處理。(五)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六)貯留廢(污)水。(七)稀釋廢(污)水。…
  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條 …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之水泥業指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者。第一項事業應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
  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2條 …稀釋、受託處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設置進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者,其廢(污)水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
  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未維持正常操作,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者,於限期改善期間內,應維持既有設施正常操作,採行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改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等措施,並不得超過主管機關…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應符合下列事項:一、規格應符合度量衡法規之相關規定,並應能量測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全部用電量。二、應有透明視窗。三、應由主管機關鉛封,或由電力業者鉛…
  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5條 …核准輸(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作為花木澆灌。五、設置不透水材質設施,隔絕廢(污)水與土壤接觸。
  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土壤處理之適用土地區段下坡處設置攔水渠,妥善收集處理溢流之廢(污)水。但土壤處理後無溢流水者,不在此限。
  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 …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應於排放廢(污)水於土壤前,設置採樣口。前項採樣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可供主管機關人員進出至採樣口之道路。二、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量測排放於土壤之廢(污)水水量。三、設置告示牌…
  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1條 …委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委託者),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委託者及受託者應於管線或溝渠之進流水、出流水端,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1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5條 …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海放管設置或變更施工應於完工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二、每年應定期檢視海放管結構,確認最初稀釋率達一百倍以上之功能,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以備查閱。三、海放管因…
  1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7條 …(污)水(前)處理設施單元之調勻設施混合稀釋。前項調勻設施應設置獨立專用進流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有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因情況急迫,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而稀釋時,應記錄稀釋之起訖時間、原…
  1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8條 …、溝渠,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於作業環境內設置貯留設施,貯存尚未清除、運送前之廢(污)水。廢棄物掩埋場將滲出水返送至掩埋面者,應設置收集滲出水之貯留設施、抽水設施及逕流廢水之截流溝。
  1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貯留者,其貯留設施應設置進流水及出流水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或自動記錄液位及顯示貯留水量之計測設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逐日逐批記錄廢(污)水貯留時間、輸(運)送方式、水量及處理水量,並…
  1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1條 …污)水,應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回收使用,並於回收使用前,設置採樣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產生之廢(污)水作為製程之用。二、產生之廢(污)水回收作為洗滌塔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之用,且其回收使用後之水經設置之…
  1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3條 回收使用廢(污)水者,應於廢(污)水產生及處理後,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回收前,設置回收使用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廢(污)水回收使用者,應於回收使用前,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
  1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3-1條 …槽、口)前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各單元間迴流、返送。三、設置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製程使用,其淨化系統與後續廢(污)水處理設施可獨立分割,且回收系統無廢(污)水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或土壤。前項第三款淨化原廢水…
  1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5條 船舶解體業應於拆解場所四週設置截流設施,並採取下列措施。但設置截流設施有困難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足以防堵廢水污染水體之設施為之:一、於作業區域周圍水面,佈設浮油攔除設備。二、於作業區域,設置適當廢油、廢水及其他污染物…
  1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8條 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餐飲服務者,應設置油脂截留設施,去除餐飲廢水中之油脂。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溫泉泡湯服務者,其既設事業之大眾池,及新設事業之泡湯設施所產生之單純泡湯廢水,應與其他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前…
  1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條 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設置之油脂截留設施、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應定期清理維護,並記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前項油脂截留設施,應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2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4條 事業屬設置洗腎治療(血液透析)床(台)之診所(以下簡稱洗腎診所)應於營運前,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始得排放廢(污)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准廢(污)水管理計畫前,應…
  2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7條 飼養豬隻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委託經地方政府補助設置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設施處理其他畜牧場畜牧糞尿者,其廢(污)水管理計畫之申請、變更相關規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政府之計畫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
  2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下列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應清楚及正確標示其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其標示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核准之內容:一、用水、廢(污)水之收集、前處理、處理、迴流、排放、貯存等管…
  2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作業環境外,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地面。二、作業環境外應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三、應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量測放流水量。…
  2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4條 …者,應於共同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至海放管線間適當位置,設置放流口;無共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分別於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作業環境外至海放管線間適當位置,設置放流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沿灌溉渠道或各級排水…
  2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5條 放流口告示牌之設置,準用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6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一、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或…
  2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 重大違規者或強制設置者依前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及顯示看板,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並維持其正常功能。依前條第二項設置顯示看板之重大違規者,其顯示看板發生故障時,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7-1條 …料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命其依指定位置及期限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依前項規定設置之設施,於設置時檢具之水量自動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妥善維護,維持其正常功能,並應依其廠牌規定之頻率校正。但廠牌規定之校正頻率大於一年者,應每年至少校正一次。前項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性能規格,於可量測流量範圍內之準確度應在正…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有設置困難,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為之。前項設施為連續自動記錄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計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