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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2條 …機制,維持業務之獨立性及機密性,不得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運用情形傳遞予非相關業務人員、股東或關係企業。五、從事資訊交互運用不得損害受益人或客戶之權益。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3條 …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二、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從事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業務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主管與投資經理人。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
  3.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29條 …人,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職員,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在該期貨交易所交易。前項人員,不得對該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供給資金、分擔盈虧或發生營業上之利害關係。但會員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對於其所代表之會員為此項行為…
  4.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3條 …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五、利用他人…
  5.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4條 …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拒絕其委託。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6條 期貨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期貨商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及委託書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7條 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其餘額。
  8.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3條 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
  9.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4條 期貨商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一、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二、未經期貨交易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10.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5條 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
  1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1條 …,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每季查核前項辦理情形,並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所稱交付信託,指與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以專用存款帳…
  1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2條 …價,如有低於投入時金額之情形,應立即補足。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每半營業年度查核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使用者及特約機構就其支付…
  1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3條 …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7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1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2條 …於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七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或查核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電子支付機構於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條 …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條 …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條 …他用詞定義如下: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二、基金保管機構:指本於信託關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條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1條 …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事業、機構或人員…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8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基金保管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行為。二、詐欺行為。三、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前項條件、資格、申請程序、人員管理、契約簽訂、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向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方式、金額及得為提存金融機構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4條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間具有控制關係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應負告知義務。前項控制關係,由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一定數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但其實收資本額達一定數額者,…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之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證券投資信託…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