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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法 第792條 …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2. 行政民法 第799條 …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
  3. 行政民法 第799-1條 …,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
  4. 行政民法 第800條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5. 行政民法 第818條 …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6. 行政民法 第823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
  7. 行政民法 第826條 …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決定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
  8. 行政民法 第826-1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
  9. 行政民法 第832條 …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10. 行政民法 第833-2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11. 行政民法 第835條 …期之一年分地租。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12. 行政民法 第835-1條 …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13. 行政民法 第836-2條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14. 行政民法 第837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15. 行政民法 第840條 …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16. 行政民法 第841-2條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17. 行政民法 第841-5條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18. 行政民法 第850-4條 …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前項情形,農育權人不能依原約定目的使用者,當事人得終止之。前項關於土地所有人得行使終止權之規定,於農育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準用之。
  19. 行政民法 第850-6條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
  20. 行政民法 第850-8條 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農育權人於農育權消滅時,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但以其現存之…
  21. 行政民法 第851-1條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22. 行政民法 第855條 …供者,亦同。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23. 行政民法 第859條 …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24. 行政民法 第859-3條 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
  25. 行政民法 第866條 …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
  26. 行政民法 第877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27. 行政民法 第888條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民法 第911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29. 行政民法 第917-1條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30. 行政民法 第952條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